1、行政许可权:包括对企业报关权以及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保税货物的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许可和对报关员的报关从业许可等权力。
2、税费征收权:包括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对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力。
3、行政监督检查权:是海关履行其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
1)检查权: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并应得到海关关长的批准;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进行检查,超过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应经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宅。
2)查验权:是指对进出口货物、物品海关有查验权。
3)查阅、复制权: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4)查问权:海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海关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查问,调查其违法行为。
5)查询权:海关在调查走私违法案件时,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当事人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稽查权:海关根据《海关法》、《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及海关监管年限期满的次日起3年内,对有关企业进行稽查。
4、海关行政强制权:包括:
1)扣留权:
海关对违法《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可以扣留。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嫌疑人,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48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嫌疑案件,应扣留的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海关缉私局调查和处理。
2)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
海关对超过规定时限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征收滞报金;对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纳税人,征收滞纳金。
3)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取货样;海关对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权施加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损毁封志和擅自提取、转移、动用在封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
4)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物品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变卖等。
5)强制扣缴和变卖抵缴税款权:
海关对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担保人,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其存款内扣缴税款;或者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或者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6)税收保全措施:
海关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税款的存款;或者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关于税收保全措施是指海关在征税以前依法采取的保证税款依法征收和及时入库的措施。一般海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海关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其相当于税款的存款;或者扣留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其他财产。
5、海关行政处罚权
海关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以及尚未构成走私的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有权按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的海关规章进行处罚。
除上述海关权力以外海关还有佩戴和使用武器权、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有连续追缉权、行政裁定权、行政复议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励权、对知产权实施边境海关保护权;海关缉私局还有对走私案件的调查权、侦查权、对走私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权和预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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