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是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中分离出来,通过“血缘”、“亲情”、“地缘”、“商业关系”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融资的一种融资活动,并以信用担保取代正式的财务风险评估。民间融资凭借其灵活便利的优势,吸收社会闲置资金,不仅及时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而且有利于活跃地方经济,带动地方投资。然而,由于民间融资的非正规性和自发性,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国家财政管理法规,从而扰乱了财政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财政管理法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短信等渠道(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权益的形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非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向社会公布,为特定对象吸收亲友、单位内部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我国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为行为犯罪,即只要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友虎XX公司于1998年7月7日在陕西省渭南市注册成立,为解决资金问题,友虎XX公司向社会进行虚假宣传,谎称该公司用于放置死者骨灰的铁塔价值可以提高,并通过不时提高铁塔价格、承诺回购等方式,骗取、诱导公众购买铁塔,非法吸收公款。此外,友虎XX公司还以协议形式向个人和企业借款,利息很高。2007年9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友湖XX公司:,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以虚假宣传、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非特定社会群体资金1.07亿余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财政管理秩序,而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企业在选择民间融资时,当务之急是消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否则,企业就会陷入非常危险的境地
集资诈骗罪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经济犯罪领域唯一的死刑罪名。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大量资金的行为。由于立法对集资诈骗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态度,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应当明确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确实增加了法律解释的空间。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利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募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相称,(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三)携集资款逃跑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逃避、转移资金的,(六)隐匿财产或者返还资金的;(六)隐匿、毁坏账户,或者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说明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一个企业在短时间内非法筹集大量资金,并将资金所有权转移给自己,或任意挥霍,或携款潜逃,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可以推断出来,在之前大受打击的吴英案中,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起诉。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个人或企业名义,以注册公司名义,投资、贷款、资金周转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所得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地产、汽车和个人奢侈,募集资金3.89亿余元。在民间融资过程中,企业要防范“集资诈骗”风险互联网融资金融市场化和网络普及为企业在互联网领域融资开辟了新渠道。紧随潮流,网上借贷平台异军突起,迅速占领金融市场。机遇与挑战并存。借助互联网融资,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和风险
与金融机构和民间融资相比,互联网融资在灵活性和便利性方面具有很大优势,但它蕴含着一些特殊的法律风险,互联网融资更容易引发“利益相关者型”收费,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新渠道,互联网受到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追捧,而P2P平台的迅速崛起则是最有力的论据。自2007年第一个P2P平台“paipaidai”建立以来,网上借贷已经成为金融领域的一个热门行业。截至2013年底,全国网络P2P平台近700家,较2012年增长5倍以上,但随着“哈哈贷”事件、“金贷”事件、“友易网”事件、“东方创投”事件的发生,P2P平台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逐渐暴露。P2P平台最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此前备受关注的“东方创投案”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罪量刑“友谊案”是中国首例公开审理P2P平台集资诈骗罪的案件。随着网贷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贷款逾期、投资者套现难、平台主跑路等隐患逐渐浮出水面。人们也会更加关注平台的法律风险防范,投资者冷静的多元化投资,以及如何合理的维权,企业通过P2P平台融资的法律风险很少被提及。在这里,专家们有必要为企业敲响警钟
从实践经验来看,企业往往利用P2P平台发布贷款标的,通过互联网融资吸引更多投资者,一旦企业选择在互联网上发布融资信息,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宣传效果远远超出企业的控制范围。因此,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网络融资更容易使企业陷入“利益相关者型”的指控,不利于企业在刑事司法领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被告企业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承认错误,弥补损失,取得谅解,不仅是影响司法机关作出判决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是影响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因此,被告企业在案发后能否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如果企业选择通过互联网进行融资,那么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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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是指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现状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企业未来经营与发展策略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企业的投资者及债权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渠道主要有:银行借款、P2P融资、证券融资、股权融资、招...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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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有什么风险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29一、中小企业风险融资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融资时提供给风险投资者的介绍资料缺少深人的市场分析,不能吸引风险投资。中小企业主要领导人的综合素质低,难以受到风险投资者的青睐。中小企业有关业务及文件不合法律及相关规定,使风险投资不愿对这些企业投资。资产评估时双方判别标准不同,存在较大分歧。企业管理者缺乏现代管理理念及与风险投资者共同创业的思想,导致风险企业不能有效运转。没有制订出一个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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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融资风险是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21公司债务融资风险: (1)公司债务融资低公司的投资能力,控制其无限的投资冲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债务约束增加了公司破产的可能性。 (3)债务融资限制公司在无效投资中的作用与公司的行业特点有关。 (4)债权人很容易观察到公司过去偿还贷款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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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融资的风险是什么,债权融资的风险有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6一、企业债权融资的风险是什么企业债权融资中的融资风险是指企业因使用债务而产生的由股东承担的附加风险。实际上这种附加风险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企业可能丧失偿还能力的风险;二是由于举债而可能导致企业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风险。二、债权融资的风险有哪些债权性融资的风险要高于股权融资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1、资金不能如数偿还的风险。在债权融资方式下,资金不能偿还的损失是由企业自身负担的,企业必须将所借资金全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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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面临什么风险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3按风险产生的破坏力不同分类: 按风险的破坏力及波及面大小不同可以分为: 1、局部风险, 即对企业短期内或部分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如费用损失、信誉受损; 2、系统风险, 即影响到企业生存或使企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重大变更,可持续发展到影响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