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二、办理机构
紫金县畜牧兽医渔业局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
国土局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材料复印件
无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3
环保报告书及排污许可证
无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4
当地政府同意办场书面证明
无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5
养殖场防疫制度并要求上墙(各种)
无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6
养殖场平面图
无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7
防疫消毒设施(包括大门消毒池、消毒液、无害化处理池、消毒设备清单)
无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8
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防疫技术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明(相关证书复印件)。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9
养殖场日常生产、免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记录
无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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