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2 19:22:32 298 人看过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第九条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

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4日 12: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社会保险法》规定"先行赔付"
    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但如何将这一原则在实践中落实,让更多工伤劳动者真正受益的问题亟待解决。立法本意就是更好的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先行赔付的原则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重大区别之一。商业保险,如果你没有投保,是不可能得到赔付的。但是社会保险不同,它是为劳动者提供的社会保障。我国将先行赔付原则写入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就是为将更广泛的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彰显了立法进步。保险的目的是什么?是以防万一。对于劳动者来讲,社会保险保的万一就是工伤事故。这样的事故能让一个家庭瞬间陷入困境——一方面,工伤者得不到及时治疗可能落下残疾,之后发生的就是他重新就业困难,甚至没有劳动能力。随之而来的是家庭整体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很多
    2023-04-23
    311人看过
  •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需要符合的前提条件是:1、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职工发生的事故被确定为工伤3、用人单位因为未参保而需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又不支付的,具体不支付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一、申请先行支付的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2
    2023-02-18
    471人看过
  • 社会保险工伤先行支付有关规定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
    2023-03-02
    471人看过
  •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文号:京社保发[2003]66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配套文件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总则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北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配套文件的精神,制定本操作暂行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负责。第三条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及
    2023-05-03
    239人看过
  •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如何先付,应怎样追偿
    我国实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已有5年多,“落地”情况却不容乐观。什么是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为何难以追偿成功?对工伤保险基金产生什么影响?一起来看看专家怎么说!何谓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通俗来说,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等工伤情形,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进行追偿。探因01肇事逃逸成申请先行支付首因在度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案例中,存在哪些类型?工伤职工申请先行支付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根据案例反映的情况,申请先行支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7种情形:一是对方肇事逃逸,这种情形数量最多,主要体现在交通事故中,占总案例数的86.3%;二是无财产可执行的占6.9%;三是找不到赔偿人的占2.5%;四是单位关停注销的,主要集中在未参保单位,占0.7%;五是单
    2023-05-08
    485人看过
  • 如何做到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2023-04-14
    43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是如何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 怎样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18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
    •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况是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25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也只是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其支付的项目,如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工伤死亡待遇等,并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样,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多了一条支付途径,而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工伤职工的索赔,更有可能面临工伤保险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划拨,查封、拍卖单位的财产。
    • 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和程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6
      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程序和项目如下: 首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另一种为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其次,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是什么,医疗费用的承担主体是谁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4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