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行政性是指仲裁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即:,该机构的组成为“三方”,在指导方针、政策和法规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性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决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执行力。劳动争议具有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司法管辖权。2.不同的依据。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解决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基础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①调解优先原则;②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③及时性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不同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交付后,仲裁程序终止。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请,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为二审。一审终结后,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第二审法院应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中承认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60天。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期,可在提交审批后延期30天;劳动争议诉讼一审审理期限为:普通程序报院长批准后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二审诉讼的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以延长审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该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在此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将全面独立地审理争议案件。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受理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如北京300元;全国劳动争议受理费标准为50元。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一审称原告、被告、第三人,二审称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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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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