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务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56:26 406 人看过

第一条为做好病、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障职工的医疗和身体健康,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务劳动鉴定是指由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依据医务诊断结论和有关标准对医疗终结的病、伤职工恢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的鉴别和确定。

医务劳动鉴定结论可作为病、伤职工所属单位安排复工、疗养和其他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市、县(指各县、市和崂山区、黄岛区,下同)和企业分别设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工会负责人组成,经同级政府批准成立。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有关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组成医务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对病、伤职工的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务诊断结论。

企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由该企业的行政领导和劳工、医务、安全等部门及工会的负责人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县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医务劳动鉴定工作。

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本系统企业的医务劳动鉴定工作。

第六条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能:

(一)审批市内五区(指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下同)企业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呈报的因病、伤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退休退职的报告或进行重新鉴定,并根据审查或重新鉴定结论提出有关处理意见;

(二)负责市内五区企业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的医务劳动鉴定工作并颁发有关证件;

(三)受理县和市内五区企业医务劳动鉴定疑难问题的请示和有争议的鉴定案件。

第七条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能:

(一)审批企业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呈报的因病、伤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退休退职的报告或进行重新鉴定,并根据审查或重新鉴定结论提出有关处理意见;

(二)负责企业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的医务劳动鉴定工作并颁发有关证件;

(三)受理企业医务劳动鉴定疑难问题的请示和有争议的鉴定案件。

第八条企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能:

(一)对因病、伤休假的职工定期组织复查,对医疗终结的病、伤职工恢复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鉴定;

(二)根据医务劳动鉴定结论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复工、疗养、调换适当工作等处理意见;

(三)监督企业行政方面对处理病伤职工的复工、疗养、调换适当工作等执行情况,了解职工的劳动条件,对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状况提出改善意见,监督检查医师是否正确对待病、伤职工的治疗和批准休假的工作。

第九条市内五区和医务劳动鉴定案件较多的行业(系统),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也可设立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其工作职能由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医务劳动鉴定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对需要进行医务劳动鉴定的人员,应事先将有关要求通知被鉴定人,被鉴定人应按要求到规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医务诊断,由医疗机构作出诊断结论。

长期病、伤休养的职工要求复工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属企业的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医务诊断或让本人到规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医务诊断,作出诊断结论。

(二)企业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医务诊断结论和医务劳动鉴定的有关标准作出鉴定结论。

(三)企业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通知被鉴定人,并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处理意见。

(四)企业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因疑难问题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应申请上级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处理,并报送该鉴定案件的有关材料。

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的鉴定案件,由企业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报上级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五)被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级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其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由所属企业的劳动鉴定机构转送。

(六)上级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为申请处理或重新鉴定的案件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的,有权要求报送单位补充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七)上级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对受理的需要重新鉴定的案件,应指定医务技术鉴定小组或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医务诊断,并根据诊断结论和有关标准作出鉴定结论。

对经过下级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的,并且事实和材料清楚的案件,也可直接审批。

上级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和审批的结论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

(八)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务劳动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一条上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医务劳动鉴定所需的费用,申请(申报)人是企业的,由该企业负担;申请人是被鉴定人的,由被鉴定人预支,经重新鉴定证明原鉴定结论错误的,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属企业负担;原鉴定结论正确的,费用由被鉴定人负担百分之五十,其余部门由所属企业负担。

上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案件,收取的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进行医务劳动鉴定的医务诊断费用按实际支付。

第十二条对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伤职工,所属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或安排。

第十三条须进行医务劳动鉴定的病、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鉴定,又不上班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或鉴定为已恢复劳动能力而不上班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由所属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医务劳动鉴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各级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应建立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的档案管理和统计报表等制度。

第十六条《医务劳动鉴定标准》、《工伤残废等级鉴定标准》由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制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投资举办的企业的医务劳动鉴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县以下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病、伤职工的医务劳动鉴定案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10: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办法》第三条改为: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技师实行资格确认和聘任制。二、《办法》第四条改为:青岛市劳动局是本市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三、《办法》第五条改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按国家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确定的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执行。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人结构情况,确定聘任技师的指标。四、《办法》第六条删去,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以下各条依此类推。五、《办法》原第七条改为: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符合聘任技师范围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申请技师技术职务。六、《办法》原第十七条第一款改为:对取得技师合格证书的,其所在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聘
    2023-06-09
    139人看过
  • 青岛市新劳动法病假规定是什么
    1、扩大了医疗期适用范围《青岛劳动局关于医疗期规定》对用人单位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除企业外,其他劳动关系主体,如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也纳入适用范围,以更加契合劳动合同法及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2、明确医疗期期限及累计计算办法《医疗期规定》延续相关规定,医疗期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规定》还规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约定医疗期长于规定医疗期的,从其约定。3、对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作出规定《医疗期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
    2023-03-31
    273人看过
  • 青岛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流程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户籍在青岛市及所辖区(市),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者,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程序如下:一、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二、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上报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三、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和必要的社会、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四、区(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了解病残儿病史、进行病残儿体格检查、做出初级鉴定;在申请表上填写相关记录,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所有材料
    2023-05-10
    306人看过
  • 青岛市劳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社会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监察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劳动监察工作。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监察职责第七条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内的市属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劳
    2023-06-10
    201人看过
  •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于1999年5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执行规定的建设标准,并按规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新建住房。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建设、计划、土地、财政、房产等管理部门应当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和各县级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区、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报
    2023-06-10
    342人看过
  • 青岛市临时经营营业税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1-10-08生效日期:1991-10-08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税范围内经营业务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本规定缴纳临时经营营业税:(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和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二)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地点,且未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三)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第三条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条临时经营营业税,按其营业收入额的10%征收;经营粮食的,按其营业收入额的5%征收。纳税人贩卖工业品、手工业品、销售收入额在五百元(含五百元)以上
    2023-05-05
    378人看过
  • 青岛市伤残鉴定收费吗
    一、青岛市伤残鉴定收费吗不收费二、青岛市伤残鉴定法律依据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三、青岛市伤残鉴定程序是什么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
    2023-05-14
    495人看过
  • 青岛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提高种子质量,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促进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农作物育种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及个人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蔬菜、麻类、烟草、绿肥、牧草及花卉等作物的种子。第二章品种的选育和审定第四条本市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由市农作品种评审小组统一评审,并择优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审。未经评审、审定和评审、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散,不得经营推广,不得通过报刊、广播进行宣传。第五条育种单位和个人在选育品种的同时,要根据新育品种的特性,研究出相应的栽培技术,提供生产单位和个人应用。第三章种子生产第六条根据宪法第一章第九条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水电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大沽
    2023-06-07
    289人看过
  • 青海出台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
    今后,青海各类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经济困难及特殊案件当事人交不起鉴定费用、做不起鉴定的现象将得到解决。青海省司法厅出台的《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从2012年10月开始,该省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需要的司法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援助。该《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援助的对象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致经济困难的人员,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人员,因见义勇为而申请民事权益的人员,申请工伤赔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九类人群。凡符合上述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援助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即可获得司法鉴定案件援助。
    2023-04-25
    261人看过
  • 青岛市新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劳动合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签约须知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
    2023-04-22
    203人看过
  • 青岛市统筹退休费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文号:青政发[1986]2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活力,保障退休职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和四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的退休费用,分别实行全民和集体社会统筹。市内五区以市为单位组织统筹;各县和黄岛区以县、区为单位组织统筹。统筹范围暂定如下:1.市、区县属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央、省、部队驻青企业单位;2.全民企、事业单位混岗的集体职工,暂参加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统筹;3.合同制工人,按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统筹,待条件具备时再与固定工合并统筹。第二章统筹项目第三条统筹项目,暂定为:1.退休费;2.离休费;3.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鲁革发(1972)14
    2023-06-09
    318人看过
  •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文号:(1990年8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方干部,系指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人员。第二章委派和招聘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由中方合资、合作者委派;合同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经中方合资、合作者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第四条前条所列由中方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熟悉本行业生产技术业务,善于经营管理;(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
    2023-06-12
    67人看过
  • 青岛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销售价格的管理,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商品房销售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公布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标明是否包含管道煤气、电话、有线电视、集中供热等设施配套费。第四条销售商品房必须备有售房说明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各种规格房型简图,各套房建筑面积(含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各厅、室使用面积及楼层、朝向和价格增减系数等。售房说明书应当在销售商品房前向物价部门务案。其中,商品房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向市物价部门备案;在其他区(市)的向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第五条销售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价目表应当悬挂在销售处的明显位置。商品房价目表由市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其内容包括
    2023-06-10
    150人看过
  • 青岛劳动合同法对外来务工者有什么规定?
    一、青岛劳动合同法对外来务工者有什么规定?外来劳动者求职,应当持下列证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一)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二)计划生育部门对成年育龄妇女核发的婚育证明;(三)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四)本人身份证;(五)其他有关证件。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到城镇求职,按有关规定办理。二、青岛规定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者退休、退职或者死亡的;(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被依法注销的;(四)其他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除前条(二)、(三)项外,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一)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劳动者属涉密人员在解密期内或从事与本单位商业秘密相关的工作,在合同约定保密期内
    2023-06-19
    386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青岛市胶南区哪里有做法医鉴定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12
      1、你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由办案机关开具委托书,具体在什么地方做,办理单位会告知你的。 2、你首先要向公安机关提出他们会给你做的。没有办案机关的委托书法医是不给你做的。向办案机关提出,注意要保存好自己的门诊病例、住院病例等单据和证据,如果自己拍的有照片也要保存好。
    • 青岛哪里可以做法医鉴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15
      你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由办案机关开具委托书,具体在什么地方做,办理单位会告知你的。追问:你的意思是先去公安局里面开证明,然后在做回答:如果是伤害案件没有办案机关的委托书法医是不给你做的。追问:是被别人砍伤的,已经报警了,现在出院了去做鉴定能做吧回答:可以你首先要向公安机关提出他们会给你做的。向办案机关提出,注意要保存好自己的门诊病例、住院病例等单据和证据,如果自己拍的有照片也要保存好。
    • 青岛胶南做法医鉴定去哪里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7
      1、你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由办案机关开具委托书,具体在什么地方做,办理单位会告知你的。 2、你首先要向公安机关提出他们会给你做的。没有办案机关的委托书法医是不给你做的。向办案机关提出,注意要保存好自己的门诊病例、住院病例等单据和证据,如果自己拍的有照片也要保存好。
    • 青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怎样进行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2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共分为十级。最高是十级。 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
    • 青岛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4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