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03:55 324 人看过

记者昨从市社保中心获悉,自2012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按新的计发基数和标准执行。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系数为1.37。

根据通知精神,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三类人。

第一类人为:2012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下同)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第二类人为:2012年6月30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该类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类人为:2012年6月30日前,因公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系数为1.37。职工根据个人的标准乘以工伤保险待遇的系数,就可以算出自己实际可拿多少钱。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8日 12: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文章
  • 福州是如何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
    日前,福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提高生育保险待遇,生育费用实现即时刷卡结算。进一步扩大参保范围福州此次新政进一步扩大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在福州市合法就业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福州市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实现生育费用即时刷卡结算福州将率先在全省实现生育费用即时刷卡结算,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据了解,通过委托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有关生育保险材料,将生育保险津贴直接划入参保人的医保关联账户的方式,免去参保人员在生育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预登记,参保人员也不用再持相关材料为了住院分娩费用至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了,方便了参保职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在生育保险待
    2023-05-05
    435人看过
  • 广东省提高工伤保险有什么样的待遇标准
    广东省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广东省人民政府1992年1月17日颁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中有以下条款。第七条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一)职工因工负伤,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抢救,然后送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医治。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时,应经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和职工所在单位同意。达到残废评定标准、重伤或死亡的,其各项医疗费用(含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各负担50%;未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单位负担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补助标准可参照出差补助标准掌握。(二)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时间按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医疗期间,医疗未终结和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工伤前的标准支付其工资、工资性补贴和其他补贴。(三)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
    2023-05-30
    331人看过
  • 扬州各类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条件详情
    1、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3、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4、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1)认定为工伤职工(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5、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配置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
    2023-05-30
    322人看过
  • 扬州生育保险待遇随平均工资增加而高涨
    [导读]:扬州市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调整了当地的生育保险待遇。顺产和难产的生育医疗费按缴费基数比例分别比去年提高了263元和394元,女职工的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也随之提高。此外,男职工的未参保配偶也可享受生育保险50%的报销。记者昨从市相关部门了解到,根据《关于调整市区2010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的工资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609元。根据新基数计算,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也随之提高,其中顺产的生育医疗费报销涨了263元,提高至2449元;难产报销涨了394元,提高至3673元。据了解,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连续缴满十个月,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强调的是,参保人生育必须是在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规定内的。参保职工生育可享受生育费、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根据相关政策,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生育保险待遇也随之水涨船高。此次调整,顺
    2023-06-07
    468人看过
  • 扬州生育保险产假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
    扬州生育保险产假待遇:1、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扬州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女职工生育前10个月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工资*产假月数(顺产3个月、难产3.5个月);
    2023-05-10
    139人看过
  • 企业如何提高员工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如下:1.一到十级工伤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本人工资、25个月本人工资、23个月本人工资、21个月本人工资、18个月本人工资、16个月本人工资、13个月本人工资、11个月本人工资、9个月本人工资、7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一到六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本人工资的85%、本人工资的80%、本人工资的75%、本人工资的70%、本人工资的60%。3.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5.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能领取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能领取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30%。判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享受服刑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3-07-20
    485人看过
  • 扬州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理地点在哪里
    一、扬州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理地点在哪里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85号江都区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分中心二楼二、扬州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春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三、扬州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理条件有哪些1、核报单位、票据人员姓名与申请报销对象是否相符2、票据金额是否正确;3、票据是否符合财务规定;4、票据内容是否完整、真实、规范,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5、票据是否与处方、明细费用清单相对应。四、扬州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理依据是什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五、扬州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理收费情况免费
    2023-05-13
    207人看过
  • 上海市:2010年提高工伤待遇标准
    年4月1日起上海市将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上海。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抚恤金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致残一级增加25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3210元/月,致残二级3030元/月,致残三级2850元/月,致残四级2670元/月。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领取的由保险基金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生活护理费的调整调整后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7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4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070元/月。养老保险的调整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
    2022-04-10
    175人看过
  • 商业保险工伤待遇标准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期间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一、工伤期间公司不给发工资怎么办如果在工伤期间,公司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的,其行为就是违法的行为。但是如果直接询问工资情况,对方可能很反感,我
    2023-04-05
    286人看过
  • 扬州市失业保险领取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2023-05-29
    342人看过
  • 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可享受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一)、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费用或购药费用(超过部分的费用个人自付),具体划入比例为: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8%划入36-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2%划入46-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8%划入退休后-70岁按本人养老金的5.5%划入70周岁以上按本人养老金的6%划入建国前工作的老工人按本人养老金的8%划入(二)、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和特殊门诊的医疗补助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850元,三级医院为950元)以上的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为(退休人员按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60%执行):5000元以内个人自付8%5000-1万元个人自付12%1万元-1.5万元个人自付9%1.5万元-2万元个人自付6%2万元-4万元个人自付3%(三)、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
    2023-05-29
    440人看过
  • 扬州市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023-05-10
    261人看过
  •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一级伤残人员津贴增203元
    我市2009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新标准下月1日起执行。调整对象有三类人员:一是今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且仍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二是今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职工;三是今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伤残津贴月增145—203元【旧标准】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受伤时月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五级至六级伤残,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也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新标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203元,二级每月增加192元,三级每月增加181元,四级每月增加170元。五
    2023-04-23
    363人看过
  • 思明区工伤保险待遇科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在找工作的时候,大家对公司的待遇应该了解一清二楚,这样在发放工资的时候就不会一头雾水,减少员工与公司的矛盾。当然大部分的正规公司有包含了五险的基本待物。其中,工伤险待遇对于露天工作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就在厦门市思明区工伤保险待遇科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就很具体。一、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待遇1、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
    2023-04-11
    228人看过
换一批
#工伤保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补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更多>

    #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咨询
    • 市:提高保险待遇标准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为了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近日商洛市按照规定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每人月增加120元的标准调整,5—6级按照每人月增加100元的标准调整。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
    •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工亡待遇标准2022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5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 在扬州工作扬州工伤待遇大概怎样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13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
    •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工亡待遇的工亡待遇标准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04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 工亡待遇标准《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3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