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先生通过中介向严某夫妇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为防出问题,还去律师事务所做了见证。但他没有料到,自己还是撞上了一套有争议的房产。原来,在售房合同上,严某妻子的签字却是他人。这让柳先生心生疑惑:这样的合同还有效吗?为此,他求助于法院。11月20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了柳先生的诉讼请求。
柳先生在诉状中称,2006年4月,他通过房产中介与严某签订了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的定金协议,并支付了定金。随后,他和严某以及自称严某妻子的许某,一起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见证书。合同签订不久,律师向他透露,严某的妻子已经离家出走8年了,当日和严某一起前来签订合同的女士并不是严某的妻子,严某根本无权处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此,柳先生一纸诉状将严某夫妇、律师事务所以及中介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柳先生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场的不是许某本人,或合同上许某的签名系他人假冒的,柳先生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以及返还购房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即使当时签订合同时在场的不是许某本人,该合同也仅为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双方于2006年4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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