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部门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前是由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2015年7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才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可以刑事自诉,当事人可以去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立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怎么量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案例】
2013年,西安男子袁某向韩某借款1447500元,借款到期后,他只偿还一部分便拒不还款。经过诉讼,2016年4月,莲湖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偿还韩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袁某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中院。2016年7月,西安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韩某依据生效判决向莲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袁某下发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将判决履行完毕,袁某仍拒不履行。
同年10月8日,袁某被莲湖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之后袁某名下一辆大切诺基越野车的车辆档案被法院依法查封。但袁某却在2016年11月21日将该车以392000元卖给延安一家二手车交易公司的秦某,秦某又将该车以433000元出手卖给杨某。同年12月9日,当杨某驾车途经富县时,被执勤巡逻交警拦截、查扣。当晚,莲湖区法院执行法官赶赴富县,依法扣押了该车。同年12月中旬,莲湖法院再次对袁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但袁某仍然不履行判决,随后他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
在庭审中,袁某表示认罪、悔罪。其辩护人提出,在刑事拘留期间,袁某同意以车辆抵债,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认罪态度较好,恳请法庭从轻处罚。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1月30日上午,法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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