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欠款纠纷的措施是:
一是重视审查方的主体资格;
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七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八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股权纠纷预防措施
深入彻底进行企业改制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率先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我国于93年通过了《公司法》,为企业的改制提供了法律蓝本。94年,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以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责任为形式的公司制逐渐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仅是政府附庸和命夸执行者的模式,但由于长久累积的问题太多,在实际的国有企业公司化中暴露了很多问题。难以摆脱行政干顶。难以真正实行所有毂和经营权的分离,难以实现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一句话。难以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所以,我们必须加大企业改制的力度。使得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独立经营。
转变政府职能
经济全球化是政府间的竞争,是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是制度的竞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能够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更清晰的法律环境,谁就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笔者认为这才是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政府与其忙于搞工程。抓那个项目。不如把精力放在制度规刚的制定和实施上。创建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明晰的法律环境。建立一套激励创新的制度规则才是政府的责任所在。也就是说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者,而不能再是游戏的参与者。这样才能给游戏的参与者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游戏环境。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特有的运行机制。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公司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而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管理人员、职工等)之间所作的一整套的组织制度安排。
在《公司法》里,明确构造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大权力结构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纵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几乎没有一个治理模式下的股末大会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我国也概奠能外。股东大会更多地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常会,显然难以有效地行使其最终决定权。随着放权让利和公司制改革的推进,所有权主体逐渐清晰。因而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权力相应需要予以明确。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国家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息息相关。要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引人社会资金。一方面来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
另一方面刚打破国有企业单一的所有权结构。引入富有经营性和市场化的股东。现阶段。上市公司中国家股转让的倾向是国家股向完全的企业法人股和不完善的企业法人股的转变,其途径在于通过增加法人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法人股大股东的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国家股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机制上的混乱,也使得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再局限于通过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来实现。法人股大股东的引入,使上市公司从所有者缺位导致的治理主体虚拟化中找回了一个实实在在的法人治理主体,而法人治理主体的重新确立则将显著地改变上市公司原有权力机关的构造与功能。并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一个相对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激威机制。这样,上市公司在购并中国有股、法人股的股权纠纷问题将会大大减少。
加强法制、法规建设
首先,要明确分离母公司和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真正获得独立于母公司的市场地位。这样可以防止很多问题,控股公司不能以所控上市公司的任何财产挪作它用,只能用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其次,要建立资信调查和对贷款质押的审查的制度,在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时,应对受让方企业的资信进行详细的调查。上市公司转让股权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即需要资金和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新的产业方向。
如果上市公司仅需要资金而收购方又能一次付款时。出让方收到资金后办理相关手续当然是没有任何风险的,如果收购方要分期付款时,出让方则应谨慎。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应当严把履行协议关。一旦发生违约一则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解除协议或者立即对违约者采取法律手段等,争议双方或是握手言和,或是一方暂时胜出,但是留给中小股东们然有不尽的疑问。股权纠纷爆发时,争议各方纷纷祭起法律的武器,声称对方有违法行为。如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发起人注资不实、董事会决议违法、股东大会程序和决议不合法,争议双方各执一词。中小股东如坠雾里一如今随着争斗的偃旗息鼓,所有的问题虽未有答案,但却都不了了之,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里不排除恶意炒作者在达到自己目标后悄然撤退,但也有追于现实国情和法律环境。当事人无奈的沉默在建立了相应的法制、法规后,应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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