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申请区(县)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
1、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2、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工资单(条)需加盖公章;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3)协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无业人员、高龄无保障人员、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外地失业人员、外地无业人员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人保部门证明;
(4)重残无业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残联出具的证明;
(5)本市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外省市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办理地人保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6)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人保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或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
(7)16岁以上在校学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8)现役军人(不含义务兵)应提供:所属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若为已转业人员,需提供转业证明;现役军人(义务兵)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武装部出具的入伍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退伍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证明;
(9)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提供:营业执照、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10)非正规组织负责人应提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11)征地人员应提供:征地证明或征地协议;
(12)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租赁合同。
7、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2)拥有银行存款人员应提供:定期自动转存明细单、银行账户明细;
(3)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4)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5)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6)拥有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8、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的财产价值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需提供合理的使用说明、资金流转凭证及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其中,出售非居住类房屋的应提供: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赠与非居住类房屋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书和受赠书或者赠与合同;出售(转出)机动车辆的应提供:二手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辆过户登记;赠与机动车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方和受赠方证明书、过户交易合同。
9、其他与收入、财产相关材料。
10、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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