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6:54:22 46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在县级权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备注:1、本处所称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指①爆破、钻探、挖筑鱼塘;②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③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④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⑤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⑥其他临时占用河道的建设项目。)

二、办理材料

提出审核申请

程建设设计计算书、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相应资质证明文件

提交防洪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佛冈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方案修改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特殊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听证等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和《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到佛冈县振兴北路县政府西楼二楼水务局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佛冈县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方案修改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特殊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听证等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和《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到佛冈县振兴北路县政府西楼二楼水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冈县振兴北路县政府西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冈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2009年)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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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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