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离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劳动争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9:04:47 497 人看过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职工离职管理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容易被忽视的环节。这个环节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关系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能否成功,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因此,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离职管理制度势在必行行。本文式从人力资源管理的几个层次分析如何防范职工离职造成的风险。

一是招聘过程的风险防范。招聘中风险防范的基础是详细、明确的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以及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完成工作任务以及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完成这些工作任务等内容,还要提供什么诚信度的人才能适合这个岗位。招聘人员时,在审查学历、工作经验、个人能力的同时,还应当特别重视职工诚信程度的测试。如果职工诚信度不高,跳槽、泄露商业秘密等事件经常发生,企业的招聘、培训等人力成本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往往给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同时,招聘工作要脱离对高学历、高能力等条件的偏好,坚持适合就是最好的原则,既不出现聘用人员的能力达到不岗位要法语的情况,也不出现聘用人员能力远远超过岗位要求的情况,使企业人尽其才,减少职工跳槽的机会。

二是培训过程的风险防范。防范培训风险,首先要尽量避免在跳槽频敏的职工上投入大量的培训费用,同时对接受培训的职工要有充分的了解,正确地选择受训职工。其次,在合同或培训协议上要对培训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即培训期间的待遇、培训的费用结算、培训后服务期以及违约责任等。同时,企业也应妥善保管培训期间各种证件,以备不时之需。

三是商业秘密的风险防范。对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岗位的重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离职,企业不仅要在离职手续办理中注意风险的防范,而且应在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书中做出约定。首先,要有脱密期的约定。所谓脱密期,是指对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义务的职工,企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一定期限内,使其脱离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在企业与关键岗位的核心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对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告知义务做出约定,在这个期限内,企业可以让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脱离原工作岗位一段时间或变更其工作内容,同时企业应采用适当的秘密保护设施及其它合理的脱密措施,使企业的商业秘密得到有效的保护。其次,要有关竞业禁止的约定。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解释,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及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企业可以在职工刚进入企业工作时、工作期间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也可以在职工离职时签订。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竞业禁止的期限,二是竞业禁止的补偿。因此,对于掌握商业秘密职工的离职,企业应从职工在职时通过与职工签订的法律文件来约整其离职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企业权益的自我保护,防范法律风险的出现。

四是薪酬福利的风险防范。离职时劳动纠纷的发生往往是因劳资双方没有就工资、福利、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成达一致意见引起。对此,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法律风险:首先,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职工向企业提供了劳动,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可能会引起职工的报复和仇视心理,影响企业的形象。其次,处理好薪酬福利事项。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这些财产属于职工的个人财产,在职工办理离职时,企业应当为职工完成相关手续的转移提供便利,而不应该想方设法阻止。对于作为企业对优秀职工的奖励、由企业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企业可以与职工约定,自购买保险之日起一定期限之后,保险权益才转移给职工,反之,若职工为企业服务没有保险权益。这种做法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职工愿长期为企业服务。

五是工作交接中的风险防范。职工离职时企业应准备齐全的离职手续文件。在制作这些文件时应着重考虑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在文件中明确表述,请相关接转责任人签字确认。离职手续文件至少应包括:第一,工作的交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企业。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因合同到期而决定离职的职工造成的工作青黄不接,影响企业正常业务的发展。根据法律规定,工作交接同样是离职中必须履行的手续。如《会计法》中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据此规定,若会计人员不予配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企业有权暂缓给其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办公用品的交接。在实践中,常发生离职职工带着贵重办公用品擅自离职不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对企业造成的一定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因此,一方面,企业要在职工办理上岗手续时应要求提供并核实清楚相关证件材料,以备追查之用;另一方面,对于职工带走财物价值较大的,企业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企业利益。第三,往来款项的交接。在得知职工确定离职时起,企业应着手调查理清职工近期业务发生的外欠款情况、业务收款情况、内部借款情况等,没有收讫或结清的款项应督促其抓紧办理,确实不能办理的应安排人员及时接手。否则,应视为没有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可以暂缓办理职工离职手续。第四,印鉴及证明文件的交接。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离职职工利用企业印鉴及证明文件继续同原合作伙伴发生业务的情况,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健全企业印鉴的使用审批权限及流转手续,确定责任人;对于证明文件,应严格开具手续,一事一开,及时落实证明文件的使用情况,能收回的应及时收回。另外,企业还要对业务合作伙伴及时通知职工离职的事实,明确离职职工今后发生的任何法律行为将不再代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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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8日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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