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证的法律效力详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09:14:46 477 人看过

宅基地使用证的效力表现为:

1、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根据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3、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名字的流程

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名字的流程是: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二

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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