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针对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73号和人社部发8号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两个文件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部署及要求,抓紧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工作落实,切实完成好此次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
二、明确职责,共同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切实做好设置、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配合市财政和物价部门做好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方面收费的清理检查工作;配合市工商部门做好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配合市公安部门做好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工作;配合市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对社会团体开展有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配合市监察部门做好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严格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清理规范内容。各有关单位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部门、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情况。其中包括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方法。各有关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要逐项进行清理。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该立即停止。三是对于我市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四是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五是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六是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七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三)清理规范结果处理。各有关单位完成本部门、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后,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做出总结,并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08年7月28日前,将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及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部门、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工作情况;有关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相关情况;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效果;对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单位)、实施部门(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今后,凡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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