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浙价服[2010]20号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农村客运班车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发改价〔2010〕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燃油附加费作为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道路班车营运成本影响的客运价格方式,属于道路客运价格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中明确规定,本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请你局会同当地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精神,及时向运输企业宣传解释相关政策,确保农村客运正常运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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