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9 20:11:15 86 人看过

1、关于第20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对在什么具体情况下适用此规定没有予以明确,从理论上讲,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股东和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财务和资产混同等。因此,此条法律的具体适用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给予细化,如列举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若干具体情形等。这样,有关主体就能比照着提起权益保护诉讼,对于人民法院的立案、审理工作也大有裨益。

2、如前所述,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的特征之一是两权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分离性,由此可能造成对债权人保护不周的现象,如股东拿公司财产任意给自己设置担保等。再者,相对于二人以上股东成立的公司实体,一人公司的股东的权力相当之大,应当建立内外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以约束单一股东的权力。新公司法在这一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定,应当予以完善。

另外,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实际经营中难免会因种种原因需要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该种情形下,公司创设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对此,新法未作规定。

3、新公司法第27条,对股东出资形式作了一个开放性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很明显,作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但是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在债权作为出资方式时,如果债权是难以实现的,那么该如何保护公司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一点,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索。

4、新公司法第28条及31条规定了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但都只规定了股东间内部责任,而无由出资不足的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规定,故该法对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这个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5、新旧公司法“法律责任”部分中规定的均只是规定了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或股东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而没有对违法者相对于公司债权人等善意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大缺憾。因为公司或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不仅仅是破坏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更可能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6、新公司法第42条对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日期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在不足15日通知期的情况下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仍不明朗。假设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当时没提异议,后来又因为实体决定不合其意,又以通知日期不满15日为由而主张会议通过的决议无效,法院应当如何裁判有待探讨。

7、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但该条相对于公司法第143条股份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在立法上缺少了对有限公司回购股权的处理规定即没有对回购的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试问如果有限公司长期地持有自己的股权而不转让或注销,是否违反了资本不变这一原则?

8、新旧公司法均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经理等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作了限制性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新旧公司法都未对上列人员转让其所持股份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认定转让无效还是怎样?如果转让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又该如何来认定?这或许是公司法修订中的疏漏之处,仍有待完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8: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公交公司改革存在哪些问题
    1、公司重组中存在哪些问题。但对于公交运营商来说,必须完成并超过经济指标,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没有社会效益,公共交通将失去其价值基础。没有企业效益,公共交通就无法运营,社会效益就无法实现。显然,这两个利益是不可或缺的,必须高度统一因为过去单纯依靠政府投资,地方**企业历史欠账多,负担重。企业要想维持运营非常困难,更别说开通线路、更新车辆了。干部职工精神面貌差,社会经济效益无法实现第二,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
    2023-05-07
    416人看过
  • 《招标投标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就实施过程中质疑和投诉存在如下几点问题:1对失信惩戒机制缺乏必要的保障体系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但这些惩戒措施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在立法方面,虽然对招投标主体的市场行为都有法律条款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失信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未达到违法程度的失信行为未得到相应的惩罚,社会信用严重失衡。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同时,对于失信单位惩戒措施力度不够,大部分都采取曝光,并未与资质资格升级挂钩,没有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
    2023-06-07
    126人看过
  • 公司法董事长职权存在什么问题
    新《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三个法定人选之一,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内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甚至对外代表公司。从上述规定看董事长的职权是十分有限的,而且对其所享有职权的行使也缺少进一步的程序性规则与保障。然而在现实状态中,董事长的职权又是极其膨胀的,以致在众多公司中出现了“一人堂”、“一言堂”的运行机制,也有一些公司则正相反,出现了挂虚名的现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第一,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大股东利用其股权强势独霸董事会,董事长即代表董事会,董事会听命于大股东。第二,董事长、总经理“一肩挑”,形成决策、执行不分,把董事会与经理部门的职责混为一谈,即决策又执行,其结果是决策不民主、不科学,执行无制衡、无监督。第三,董事长身兼多职,无暇或无意过问董事会职权的依法行使
    2023-03-27
    71人看过
  • 公司高管存在的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立法旨意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了确保该规定得以有效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用人单位恶意或者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加倍惩罚,以提高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首先有助于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督促对方按照劳动合同的书面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其次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依据,也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解决矛盾
    2023-05-02
    380人看过
  • 当前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什么问题
    一、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对大量存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存疑案件,如果适用正当诉讼程序,加害人是无罪的,相反,如果进入刑事和解程序则要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更愿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依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消灭刑罚的适用。主要表现在为了极力促成存疑案件达成和解,不停地斡旋于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向被害人过分夸大了按照刑事处理的风险和代价,这种做法与刑事和解的宗旨和诉讼理念相违背,也与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相矛盾,对加害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不利于人权保障。2、赔偿问题缺乏明文规定导致被害人“漫天要价”。现阶段,我国法律对刑事和解赔偿金额和赔偿范围并未划定统一的标准,致使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出现讨价还价的现象。被害人自恃掌握着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或者被起诉的绝对权力,借机抓住加害方害怕
    2023-06-01
    245人看过
  • 宪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宪法解释不仅可以使宪法含义进一步得以明确,补充宪法漏洞,在我国宪政建设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宪法解释同时也是宪法适用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就没有宪法的适用。如果说制宪目的是起点,宪法适用是终点的话,那么宪法解释则是连接两端的中间环节,是架起宪政理想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桥梁④。但我国宪法解释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未引起足够重视。宪法解释作为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冲突的最主要、最经常手段,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方面这和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较少有关。由于缺乏实践运作,使得理论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而理论的缺乏,又不能给实践以更好的指导。另一方面,宪法解释制度和宪法的司法适用有密切联系,其发展还有赖于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宪法不能进入司法领域,宪法解释用处不大,也就成了空谈。2.宪法解释主体存在争议。谁有权解释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员解释宪法。争议在于全国人民
    2023-04-24
    365人看过
  • 最新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存在哪些问题
    一、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二、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一)本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
    2023-03-30
    235人看过
  • 浅议一人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明生赵雪燕张红何艾彬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可以是从形式意义上确定的,也可以从实质意义上来考察,即形式上看公司的股东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为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本文拟就我国公司法修改中一人公司存在的问题谈一点肤浅的看法。一、一人公司设立存在的问题(一)导致公司滥设一人公司由于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待遇,而注册资本起点又低,10万元即可,可能使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纷纷转向一人公司,使一人公司成为债务人借以规避债务的合法形式。承认一人公司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无论是形式上的一人公司,还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只要允许其合法存在,就有可能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在市场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二)混淆法律责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
    2023-06-09
    180人看过
  •  投诉司法制度存在问题的地区
    针对法庭判决不公的问题,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 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3. 如果判决不公涉嫌审判法官个人的违法犯罪,可以向当地的纪委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针对法庭判决不公的问题,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3.如果判决不公涉嫌审判法官个人的违法犯罪,可以向当地的纪委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什么地方可以投诉法院不公平?投诉法院不公平通常是向上级法院或相关部门进行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向相关部门如司法行政部门、人权保障部门等进行投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向相关部门投诉法院不公平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投诉内容的真实
    2023-08-24
    367人看过
  • 对聋哑人犯罪司法存在的问题
    1、对付聋哑人犯罪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目前我国其他地方的聋哑人犯罪情况不得而知,但在深圳,聋哑人犯罪可以说是一个令政府、司法部门深感棘手的问题:一是聋哑人数量众多,成百上千;二是他们往往结伙频繁作案,令人防不胜防;三是在对他们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存在实际困难;四是虽屡屡打击但收效甚微。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聋哑人中,仅有少部分人被抓,而被抓者之中又只有为数不多的人被处以刑罚,因此,具有劣迹的聋哑人仍逍遥法外,混迹于社会当中,经常与执法部门玩起捉迷藏的游戏。不少时候,他们也会被作为三无人员清出特区,但很快又通过各种渠道再次返回,造成屡清不止的局面。而且,不少聋哑人彼此间样貌近似,而每次被抓后又故意报上不同的身份情况,令执法人员难以区分,从而导致总体情况难以掌握,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管理了。2、对聋哑人缺乏必要的程序予以确认。与精神病人必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同,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聋哑人并无规定
    2023-04-25
    216人看过
  • 公司存款的取现问题
    一、公司公款不可以取现。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公款是不可以取现的,公司一般会在成立的时候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这些账户可以提取备用金,但是一般账户只能够结算。1、公司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基本账户可以提取备用金,一般账户只能结算用。2、提取备用金需要填现金支票改好开户时预留的银行预留印鉴章。3、银行预留印鉴,财务章和法人代表(或者是其授权的一个人)名字的印章(俗称“小印”)。印鉴要盖在一张卡片纸上,留在银行。二、信用卡可以在自动存款机上还吗自动存款机可以还信用卡。1、可以直接通过本行的自动存款机,把钱存到信用卡上还款;2、可以在他行的自动存款机上选择跨行存款来还信用卡。这两种还款方式都是通过自动存款机来还信用卡。除此之外,还信用卡还可以通过微信钱包和支付宝转账还款;还可以绑定你的银行卡,设置自动还款,那么下次到了还信用卡的时间,会自动从银行卡上扣款。申请信用卡的流程为:1、提出申请;2
    2023-07-10
    120人看过
  • 公司人格认定存在混淆问题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可构成公司人格混同。如果造成了债权人利益的严重损害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混同认定标准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2、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构成人格混同的常见理由有:(1)公司与其他股东(例如母子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难分彼此,事实上
    2023-07-06
    319人看过
  • 押运公司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1、我国的押运企业普遍存在运作机制不健全、管理上沿袭行政手段、内部竞争激励机制不完善等,要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市场化取向推进企业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保安押运服务业的现状,押运企业可以积极探索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大力推进和普及独资企业董事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2、我国押运行业整体上还处于粗放经营状态,主要服务对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服务需求还难以满足,对押运服务对象、内容开发不够,服务区域和领域狭窄,业务内容相对单一。一、荆州押运公司改制工作如何进行?1、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是实现保安押运工作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1)组织领导机制。综合运用现代化企业管理的手段,建立健全包括组织体系、机构设置、
    2023-03-19
    84人看过
  • 指控公司存在偷税漏税问题
    告一家公司偷税漏税要求举报人提供足够的证据。税务是税收事务工作的简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税务是泛指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全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包括税收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执行工作,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调整、修订、改革、完善、宣传、解释、咨询、执行工作,狭义税务一般是指税收的征收与管理工作。怎么举报公司偷税漏税?1、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2、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3、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
    2023-07-24
    133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执法不公方面存在的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15
      (一)执法程序不规范。一是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如,超期羁押、超期审判、久拖不结;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参与办案等。 (二)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一是执法不到位。 (三)剥夺、限制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少数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实体裁判错误,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公正和及时有效保护。 (四)“执行难”问题仍然突出。执行存
    • 法律上存在证据不足取保候审的问题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8-30
      证据不足取保后是否有事要分情况: 1、如果是后续没有补充侦查的,即没有发现新的证据,则一般没事。 2、如有证据证明犯罪的话后续会起诉和开庭审判。
    •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存在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3-28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缺乏概括性一般条款,而且新法仅仅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该法使用范围过于狭窄,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的竞争手段复杂多变,利用优势地位附件条件,协议限制竞争,企业利用媒体、广告对产品性能、质量、效果、功能等各项指标的不恰当对比活动行为等。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新法仍然为一些不法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留下了漏洞,对一些新型的不正当
    • 我国新民法总则存在哪些问题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13
      我国新民法总则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 二是存在一些法律体系化方面的欠缺。 例如,《民法总则》在第3条的位置特别强调了私权神圣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却与本法第196条中确立的非登记动产的返还求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则存在内在冲突。
    • 公司治理存在问题怎么办?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5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所以必须正视它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包括:促进股权多元化,增强董事会的功能,完善企业家激励机制和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