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什么是共同职务犯罪?
单位人员之间或者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或者共同实施侵犯单位财产的犯罪中,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一,情况十分复杂,既有同种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亦有不同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既有利用单位人员职务便利的共同犯罪,也有与单位人员职务没有必然联系的共同犯罪;既有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也有共同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还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情形。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准确认定。
1、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1)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单位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3、单位人员单独或者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非利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一般侵犯财产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对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采取什么措施?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实践中,对于有上述法定情形且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如果不将其留置,将严重影响监察机关对违法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调查,有可能造成事实调查不清、证据收集不足,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惩治,影响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因此,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三、职务犯罪包括哪些?
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三个方面。
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
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等。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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