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要求;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项目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3)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4)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5)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说明项目概况、设计方案主要内容、申请理由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申请单位盖公章,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须盖公章。
1)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他人代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提供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1)或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证明。2)或房管部门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资料证明及房屋测量报告原件一套。
须盖章且装订完整——在最新现状实测肇庆坐标系地形图上绘制的纸质图纸,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设计单位及注册师章;提交与纸制图纸一致的电子文件。涉及结构、使用性质调整须提供施工图(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等)和给排水等市政设计施工图。
涉及外观修缮须提供立面效果图。
如不能提供则须在案件审核过程中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联合审查
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公示的意见,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制作公示文件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并通过后,再按程序核发审核结果。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鼎湖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设计方案的审批表》以及附图附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设计方案的审批表》以及附图附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金花路1号肇庆新区·鼎湖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六十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六十一条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六十五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将方案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五十七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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