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征收房屋的程序是什么
1、强制征收房屋的程序是:
(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市区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拟定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2)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
(3)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
(4)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
(5)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
(6)组织对未登记房屋认定;
(7)组织对被征收和拟建产权调换房屋进行预评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二、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哪些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程序
(一)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征地书面告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调查结果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全额缴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
(五)征地补偿款预存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方案,连同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六)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七)公告结束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预存款专户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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