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装修的房子,入住后地板竟然向外喷水,房主沈某将装修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装修公司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为由,判决装修公司赔偿房主沈某一万元。
2005年,沈某与某知名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双方约定:沈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委托装修公司对自己新买的房子进行精装修。当装修进行到一半时,沈某又定购了一拖五的中央空调,并依照惯例由生产厂家进行安装。但没想到,因安装方未与装修方做好沟通,致使空调送风机的冷凝水管装在了地板下,并且未与房内的下水道相连。今夏酷热时,沈某一家空调日夜不停,产生了大量的冷凝水,地板槽内容纳不完,水即向上喷涌,后几经检查并返工才将此修好。装修公司认为装修合同中并未约定空调事宜,自己未违反合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青浦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装修公司不但要履行装修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而且还要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其在装修过程中,在未同空调安装方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即对卫生间地坪进行了铺设,造成了冷凝水管已经与排污管相连的假象,直接造成了沈某的损失,对此应付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鉴定结果,法院判令装修公司承担50%的责任,赔偿沈某1万元。
提示:
附随义务是指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且合同双方也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照社会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此类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保护义务等。
附随义务内容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是从合同一开始履行就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利益需要而逐步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不同的合同关系会产生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合同运行的不同阶段会产生附随义务亦是不确定的;附随义务的内容不是统一的、共同的、一般性的,而是特殊的。附随义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很容易造成合同当事人注意程度偏低,也容易导致履行行为的效率低下。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不可以单独提出诉讼请求的义务。即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不能诉请强制履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一方违反附随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装修公司在施工中由于没有履行施工时的附随义务中的注意义务,才导致最终败诉,赔偿业主损失。注意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相互都要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关注对方的事务,应当采取一切措施满足对方利益上的要求。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主观上有无过错,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产生注意义务。第二,当事人的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技术水平以及合同的性质不同,注意的程度也不同。如工程师和一般工人,前者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较后者就有较高的要求,前者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的,后者则不一定。因此,前者违反注意义务,后者不一定违反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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