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去哪个部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1 09:50:37 213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了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根据规定,若原告与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离婚诉讼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以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与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1)针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针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针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针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 婚 案 件 管 辖 与 原 告 被 告 住 所 地

离婚案件管辖与原告被告住所地是离婚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两个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在离婚案件中,被告通常是居住在该地区的人,方便案件的审判和解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不便前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则更加方便。

在实际操作中,原告和被告可以协商选择管辖法院。如果无法协商,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定来解决。如果原告和被告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功,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来确定管辖法院。

离婚案件管辖与原告被告住所地是离婚案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影响着案件的审判和解决。当事人应该在离婚案件中重视管辖和原告被告住所地的问题,以便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解决。

离婚案件管辖与原告被告住所地是离婚案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影响着案件的审判和解决。当事人应该在离婚案件中重视管辖和原告被告住所地的问题,以便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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