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行政复议
1.一般规定
拆迁行政复议并不是每个拆迁项目的必经阶段,但拆迁行政复议与拆迁各阶段交织在一起,律师可以对此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在拆迁人申请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文件,拆迁管理部门作出与拆迁相关的行政决定等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除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已有规定外,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对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不服的,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律师在行政复议阶段的法律业务:
2.1审查拆迁许可以及前置程序的合法性,律师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1.1审查立项文件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2审查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3审查用地许可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4审查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5审查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是否合法,有无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1.6审查拆迁补偿资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被挪用等情形。
2.2审查相关拆迁实施行为,律师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2.2.1审查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合法性。包括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和专家鉴定等内容。
2.2.2审查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包括补偿对象、利益相关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法以及安置房源等内容。
2.2.3审查补偿安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包括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协商、谈话、协议,以及补偿安置的执行等事实情况。
2.3审查作出行政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包括具体行政机关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违章建筑处理、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产权情况、户籍人口证明、伤残证明、住改非以及经营许可等内容。
2.4审查行政强制拆迁的合法性:
包括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原因、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等内容。
2.5对相关事实调查取证,发表律师意见。
2.6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
2.7对具体事项进行专项法律研究。
2.8代理协商、调解、申请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申诉。
2.9参与对被拆迁人被行政处罚、裁决或强制拆迁后的法律疏导、矛盾化解工作。
2.10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二、拆迁诉讼
1.一般规定
律师代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除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重视拆迁案件的特殊性。
1.1拆迁行政诉讼:房屋拆迁行政案件涵盖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繁杂,又是社会的热点,容易引发群体矛盾。除了本章第一节行政复议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与期间的,其诉讼时效为两年)。
1.2拆迁民事诉讼:是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法律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以及拆迁当事人与非拆迁当事人之间的与拆迁相关的诉讼。
2.律师代理拆迁诉讼应注意以下案件受理管辖的特别规定:
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
2.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按行政案件受理。
三、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
根据不同的案情及诉讼请求,律师应当分别按照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交如下(但不限于)证据:
1.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即: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房屋发生拆迁法律事实的证据
2.1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2.1.1房屋拆迁许可证;
2.1.2拆迁公告;
2.1.3新建建筑物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2.1.4房屋被拆除前所作的面积测量报告;
2.1.5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
2.1.6已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过渡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费用的,提交支付凭证;
2.1.7给被拆迁人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的证据;
2.1.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报告等。
2.2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2.2.1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的凭据;
2.2.2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的证据;
2.2.3在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凭据上记载的所有人不是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时,还须要提交能够证明被拆迁人有权主张补偿安置的证据,例如:继承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等;
2.2.4能证明房屋何时被拆除的证据;
2.2.5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
2.2.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概念界定
1.房屋拆迁裁决,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拆迁法律规定,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拆迁事宜作出的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行为。
适用范围
本章主要针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裁决,按各省、市的规定确定是否适用本章内容。
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
1.申请阶段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提请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时,重点是把握按规定申请所必需的资料。为拆迁主管行政机关提供服务时应审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1.1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1.1.1裁决申请书;
1.1.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1.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1.1.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1.1.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1.1.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1.1.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1.1.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1.2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1.2.1裁决申请书;
1.2.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2.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1.2.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1.2.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1.3裁决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3.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所;
1.3.2被申请人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1.3.3申请裁决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1.3.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
2.审查受理阶段
律师在拆迁行政裁决阶段,应注意的重点是听证和可能不被受理的情形。
2.1裁决听证
裁决机关收到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后,应当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范围总户数的比例进行审核,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参与裁决受理前的听证,并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表律师意见。
2.2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2.2.1已超过房屋拆迁期限的;
2.2.2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日期内补齐资料的;
2.2.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2.2.4房屋已经灭失的;
2.2.5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2.6申请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申请裁决的;
2.2.7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理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律师对行政机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均可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确认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接受委托代书复议申请书、诉状或代理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
在拆迁裁决的审理阶段,律师的服务重点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对裁决审理的程序和内容的核实。
1.1裁决行政机关是否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1.2裁决行政机关是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1.3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1.4裁决机关是否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注意未经调解,不能作出裁决,而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参加裁决调解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调解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1.5核实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该案的实际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裁决机关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1.6裁决机关是否及时合法地作出书面的裁决书。经调解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裁决机关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裁决书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裁决须经裁决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1.7裁决书是否送达。裁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留有送达的证据。裁决书可以按照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顺序以及实际情况,确定送达方式。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可公告送达,将裁决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范围公示栏内,裁决书自张贴于公示栏内之日起满7天视作送达。
2.裁决中止的审查
在裁决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中止裁决的情形。律师在此种情形下的服务重点是以下七个方面:
2.1审查是否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2审查是否是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需等待鉴定结论的。
2.3审查是否是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2.4审查是否是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继受人表明是否愿意继续裁决的。
2.5审查是否是作为自然人的被申请人死亡,需要变更被申请人的。
2.6审查是否是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形。
2.7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提请行政裁决机关恢复裁决。
3.裁决终结的审查
裁决审理过程中,行政裁决机关可能会决定裁决终结,律师在这种情形下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是以下四个方面:
3.1审查当事人是否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2审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否是裁决当事人;
3.3审查申请人是否撤回裁决申请;
3.4审查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内继受人是否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
4.裁决书内容的审查
裁决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4.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4.2申请裁决的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4.3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4.4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日期、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应当补偿的项目)。
4.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4.6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4.7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
在行政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阶段,律师为当事人以及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审查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主体
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执行裁决方案。被拆迁当事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审查申请强制拆迁前是否依法听证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前,裁决机关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方案及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还应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参加。被拆迁当事人拒绝参加听证会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召开调查会。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参与听证会及调查会,发表律师意见。
3.审查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3.1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3.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3安置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
3.4被拆迁当事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3.5被拆迁当事人不同意拆迁的有关材料;
3.6听证会或调查会记录。
4.行政强制执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4.1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裁决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2拆迁人未按裁决规定向被拆迁当事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的,不得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4.3裁决机关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当事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动员被拆迁当事人自行搬迁;
4.4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以及房屋内的物品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5行政强制执行时,裁决机关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代表和公证人员到现场;
4.6裁决机关是被拆迁当事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的;
4.7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注意防止人身伤害的发生,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4.8执行的整个过程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社会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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