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某公司职工,某天周某未经请假私自回家喂奶,却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周某无责后,人社局认定周某属于工伤。某公司认为周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
本案中,周某工作时尚处在哺乳期内,公司应当为周某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周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周某在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看作是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因此,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护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持。
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因女职工本身存在特殊生理原因,哺乳也是其合理及必须的生理、生活需要之一,所以女职工回家喂奶的往返途中,属于上下班途中,而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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