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侦查阶段控辩平衡比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1 09:15:32 108 人看过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大陆法系追求实体真实,而英美法系所追求的是程序正义。也就决定了在侦查阶段两大法系所采取的措施有一定的区别。两大法系在侦查程序上体现在是否承认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和调查上。尽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维护控辩双方的平衡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双方在行使各自的权利时有章可循,有利得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英美法系侦查阶段控辩平衡双方力量的对比。在当事人主义下,由于当事人平衡原则的支配,而不承认侦查为国家机关的专权。因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各自独立收集证据,国家机关只能以犯罪嫌疑人逃亡或可能逃亡为由,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强制处分权,只有法院或民众代表机关拥有强制处分权。同时,在为了收集证据,确有必要行使强制力时,双方当事人均有同等的权利,请求法院或民众代表机关进行强制处分。总之,侦查既然是双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行为,那么,双方必须以平等且对等的地位进行。法律并不承认任何方当事人有优于他方当事人的侦查权,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相同。只能成为侦查机关的主体,而不能成为侦查机关的客体。这样犯罪嫌疑人便不负有忍受国家机关侦讯的义务,从而能够切实地行使其诉讼权利。

(2)大陆法系控辩双方力量的对比。大陆法系属于职权主义国家,因不承认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原则,故在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仅属侦查对象,而无诉讼上平等地位可言。因此,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国家机关的侦查,而不承认对方的侦查。犯罪嫌疑人认为有能够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也只能请求国家侦查机关收集,而不能自行收集。否则,将招致湮灭证据或串通共犯或证人的嫌疑。同时,由于侦查是国家机关的片面行为,因而使其侦查成为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纠问。于是,犯罪嫌疑人便负有忍受国家机关侦讯的义务,势必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遭到侵害。

但是,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法律也对其权利保障作了相关规定。以德国为例,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同时,为了保护沉默权,法院禁止对不予合作的犯罪嫌疑人以加重刑罚的手段予以惩罚。同时,还明确禁止采取一些不人道的方法进行讯问,如,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等。这种禁止不必顾及被讯问者的意愿,违反这些禁令所获得的陈述,即便被讯问者没有表示异议,也不允许在审判中采用为证据。在侦查讯问中,讯问者还必须告知被讯问者有权申请收集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且给予其消除嫌疑,提出有利事实的机会。讯问的全部过程必须如实记录下来,并交由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阅。另外,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委托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参与一系列由法官主持的诉讼活动。

不管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于控辩平衡双方力量的对比上,法律都作了规定。只是英美法系侧重于当事人主义,而大陆法系侧重于国家利益。这也就说明了英美法系在控辩双方力量对等上等胜于大陆法系。但两大法系对于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上得到一定的制衡,从而有利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大陆法系中的共犯

大陆法系中的共犯指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共同犯罪行为必须在客观方面完全符合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责任是犯罪成立的三个一般要件如下:

1、构成要件该当性。即犯罪必须是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参见“构成要件该当性”;

2、违法性。即犯罪必须是有违法性的行为;

3、责任。即要使犯罪成立,除了行为该当构成要件而且又属于违法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人的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就是共犯。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0: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侦查阶段与辩护有关系吗?
    一、侦查阶段与辩护有关系吗?侦查阶段与辩护没有关系,在侦查阶段,最常见的强制措施就是拘留。对于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的犯罪分子,侦查机关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拘留。采取拘留措施之后,侦查机关必须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而接下来到决定进行逮捕的期间,是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黄金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为37天,但是并非任何案件批准逮捕的期限为37天,有可能期限更短。而在这个期限内,尤其是对于案件的定性,罪与非罪的问题,可以充分地和批准逮捕的检察官进行沟通,尽最大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最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只有委托律师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不仅能够了解案件情况,对案件的定性问题作出初步的判
    2023-06-03
    203人看过
  •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比较
    一、律师的介入时间刑事侦查有两个时间非常重要:一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我们称之为拘留;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我们称之为逮捕。但在其他国家,尤其是英语国家中,拘留和逮捕的用语在内涵上与我国是不同的,其翻译经常是混乱的,很难有清晰的界限。将前者称为警察拘留,后者称为法官逮捕(我们是检察院批准逮捕)可能更确切,本文就在这样的意义上使用拘留与逮捕两个术语。所谓律师介入刑事侦查,就是律师在拘留和逮捕两个阶段的介入。在我国,两个阶段都是刑事侦查阶段,就律师介入而言,没有任何区别。在大部分国家,律师都是在拘留阶段介入,即警察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律师就可介入,犯罪嫌疑人就可聘请律师,与律师会见,获得律师帮助,甚至侦查人员询问时还可要求律师在场。拘留的期限各个国家不同,比如加拿大24个小时,俄罗斯48个小时,等等。在一些国家,警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会留出一定时间,比如2
    2023-04-13
    326人看过
  •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比较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并涉及无罪推定、沉默权及告知权等一系列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纽约举行的比较刑事司法国际研讨会上,这是一个重要议题。与会者就此发表了许多意见,我们将其整理出来并加上我们的理解,奉献于读者。一、律师的介入时间刑事侦查有两个时间非常重要:一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我们称之为拘留;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我们称之为逮捕。但在其他国家,尤其是英语国家中,拘留和逮捕的用语在内涵上与我国是不同的,其翻译经常是混乱的,很难有清晰的界限。将前者称为警察拘留,后者称为法官逮捕(我们是检察院批准逮捕)可能更确切,本文就在这样的意义上使用拘留与逮捕两个术语。所谓律师介入刑事侦查,就是律师在拘留和逮捕两个阶段的介入。在我国,两个阶段都是刑事侦查阶段,就律师介入而言,没有任何区别。在大部分国家,律师都是在拘留阶段介入,即警察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2023-06-11
    456人看过
  •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船舶扣押性质的不同认识
    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是两类完全不同的诉讼,而船舶扣押是与对物诉讼紧密联系的,它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中间或临时救济;为法院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取得管辖权提供依据;为请求人提供担保物,使海事请求权人成为优先债权人。实际上英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有一个转变过程。英国所发生的TheSiskina有一定代表性。请求权人通过扣押船舶使其债权成为一种有担保的债权,通过扣船而取得的担保不受债务人船公司清算程序的影响,这是船舶扣押与英国的玛瑞瓦禁令的最主要区别。[3]玛瑞瓦禁令不产生对物的权利,对被冻结或查封的财产不享有优先权利,其他债权人同样可以参与进来,而船舶扣押产生对物的权利,对有些债权人来说(如船舶修理人或建造人),对扣押的船舶享有优先权。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中,船舶扣押的运作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上的财产保全理论。债权人可以在诉讼开始之前,或在诉讼进行之中援用这一程序取得担保,
    2023-06-06
    103人看过
  •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信托财产所有权制度的冲突
    (一)英美法系信托财产上的双重所有权制度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信托在我国更多的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在英国最初发展起来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和税收。简单的说,当时人们为了达到这些目的,通过签订契约转移土地所有权,同时保留土地上的用益物权,最终使得自己既可以继续享受财产带来的收益,又不用负担原有的债务或税费。但这种契约是很不稳固的,一方面这是以看似合法的契约得不到承认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在财产转移后,受托人享有了所有权,但受托人背信弃义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时,委托人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在这两方面矛盾的催化下,英国衡平法院的法官根据良心、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一方面承认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人,另一方面又认为受托人出尔反尔违反合同的行为违背道德和良心,因此确认受托人有义务依照协议的约定处理信托财产,受益人衡平法上的利益获得了承认和保护,并逐渐发展成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1]通过衡平法院的
    2023-04-24
    79人看过
  • 法官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与审判独立、控辩平衡
    窦荣刚[摘要]我国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法官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这一权力同检察机关同时承担的刑事公诉职责存在先天的冲突,极有可能对刑事公诉案件的审判独立和控辩平衡造成危害。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仍取偏重社会保护的立法取向,无限制地赋予检察机关各种权力,使检察机关权力过分膨胀,危及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公正。[关键词]法官职务犯罪管辖权审判独立控辩平衡刑事法治程序正义一张宏森的长篇小说《大法官》中有这样一段情节:春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业铭等腐败分子,害怕春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城县人民政府所涉行政诉讼案的正常审理会暴露他们的腐败行为,遂暗中指使他人向春江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李乾坤行贿,行贿后又根据所谓“群众举报”,命令春江市检察院反贪局以受贿罪对李乾坤立案侦查并执行逮捕,以此向春江中院施加压力,试图迫使春江中院放弃或推迟对该行政诉讼案的审理。作家借这一情节,揭露了腐败分子为掩盖其罪行无所不用其
    2023-06-11
    66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关系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3
      (1)大陆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大陆法系习惯用演绎的形式 英美法系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3)大陆法系将判例放在法律渊源里 英美法律直接将判例作为法的一部分 (4)大陆法系以公法和私法进行分类 英美法系以平衡法和普通法进行分类 (5)大陆法系在法律编纂方面倾向于法典形式 英美法系在法律编纂方面则倾向于单行法形式 (6)大陆法系诉
    • 侦查阶段的意义(1) 侦查阶段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3-03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开始刑事拘留),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侦查阶段与辩护有关系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5
      侦查阶段与辩护没有关系,虽然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同时,与该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但是此时并不能为当事人辩护。一般来说都是公安机关先完成侦查的任务,之后进入审查阶段之后,案件的当事人此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 侦查阶段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1
      (1)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
    • 英美法系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3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