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出资人权利滥用的行为,应当是在其合法享有的权利基础上进行的行为,如果不是基于出资人的权利,也不构成出资人权利滥用的行为。出资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一般的过错责任。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民法典中怎样让法人承担公司债务
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债务由企业全部财产承担。如果法人代表作为出资人,不如实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滥用权利造成公司损失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可不可以控告股东职务侵占
股东作为企业的拥有之一,其他股东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时,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其他股东是可以控告有侵占行为股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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