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时年20岁的小林正在补习,准备再次参加高考。因压力巨大,小林患上精神分裂症,并因此辍学。此后的3年里,小林两次被送进保健院治疗。2009年12月30日,小林再度发病,但父亲张某已无钱给儿子医治。去年元旦,当地派出所替小林交纳治疗费,再次将他送入保健院治疗。
去年1月2日早上7点多,小林从病房跑到院子中,捡石块砸打父亲。因张某无法单独制服小林,便去找医生或护士帮忙。当他再度返回院子里时,小林已不见踪影。报警后,经多方寻找,仍未发现小林的下落。去年5月30日,警方在一水库发现小林的尸体,死因是溺水身亡,死亡时间未确定。
张某将保健院告上法庭,称其对儿子的死负有重大责任,并以此索赔经济损失30余万、精神损失2万。
庭审时,院方提出,小林入院时,医院已明确要求必须有家属陪同入院看护病人。事发当天,小林与张某一同走出病房后失踪,张某作为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另外,院方还称,因小林下落不明,去年1月9日,院方已通知张某到医院办理自动出院手续,这代表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已经结束,小林之死与院方无关。
法院认为,患有精神疾病的小林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入院后,院方便是监护人。院方作为专业治疗精神疾病的医院,应对患者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监护、看管责任,理应对小林积极治疗,并做好应急抢救方案。小林入院后,院方仅让张某一人陪护,并没有委派专业人员看护,结合小林走失当天的情况来看,院方对于小林的死亡有重大过错,在管理方面明显存在漏洞和瑕疵。
此外法院指出,小林走失后,院方应及时主动寻找,而非通知家属办理出院手续。院方急于与患者解除医疗合同关系的行为,意在推脱法律责任,属于无效行为。法院认定,院方监管失职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看护不力承担次要责任。前天,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院方对小林之死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小林父母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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