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修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09:31:23 190 人看过

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修正案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原来四种犯罪的基础上,又扩大到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犯罪,具体罪名达到几十种。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一章中的所有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两节中规定的所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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