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申报不实的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8:15:44 395 人看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的责任主要有:第一,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依照此规定享有的受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第二,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三,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第四,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第五,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其中,如果托运人申报货物不实导致承运人损失纠纷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这一问题涉及本案的责任认定问题。海上货物的托运人负有如实申报所托运货物的义务,若违反此义务,托运人就要承担因此对承运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提单的“文义性”效力。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一种重要的航运单据,它具有多种特性,其中之一是文义性。提单的文义性是指其权利义务完全以其记载的文义为准,不受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它重在保护提单受让人,即收货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第77条、第78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种规定正表明了提单的此种性质与效力。据提单的“文义性”,承运人必须向收货人履行提单项下货物的交付义务,否则,承运人须向收货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在向收货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托运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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