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具体包括: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一)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
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的赔偿处理,一般如下:
(1)保险车辆最高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2)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
①赔款计算方式。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以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进行比较,确定赔款数额。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事故责任免赔率)X(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事故责任免赔率)X(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②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确定方式。保险车辆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按出险时同类型车辆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确定;二是按出险当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相似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折旧按每满1年扣除1年计算,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3)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后,根据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比较,确定赔款数额。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均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事故责任免赔率)X(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X(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X事故责任比例X(1-事故责任免赔率)X(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施救费用的分摊
施救费用仅限于对保险车辆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支出。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则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施救总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X(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X事故责任比例X(1—事故责任免赔率)X(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施救费用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X保险金额/施救财产总价值X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X事故责任比例X(1-事故责任免赔率)X(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三)残值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剩余部分,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四)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当保险车辆发生保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方造成,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法院立案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但是,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因其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五)机动车辆损失险免赔的规定
我国各财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均有关于免赔的规定。具体方式有:
1、规定免赔额(率)。保险车辆损失低于免赔额(率)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所规定的免赔额(率)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免赔额(率)又可分为相对免赔额(率)和绝对免赔额(率)两种。相对免赔额(率)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车辆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额(率)时,保险人对全部损失进行赔付,不作任何扣除;绝对免赔额(率)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车辆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额(率)时,保险人赔偿时要扣除免赔额(率)部分。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实行绝对免赔额(率)。
2、按责免赔。我国各财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均规定动车辆保险每次保险事故与赔偿计算实行按责免赔,并实行免赔率累进的方式。例如,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包括单方事故)免赔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免赔I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免赔5%等等。
3、事故累进免赔。例如,某财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当保险车辆发生第二次保险事故时,在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自发生第三次保险事故时开始,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率在前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10%,但因保险事故次数增加而相应增加的绝对免赔率不超过25%。另外,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发生保险事故时,营运货车实际装载货物风险类别高于保单载明的货物风险类别的,被保险人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差额,并另外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被保险人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差额,并另外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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