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取证是谁来进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0 15:21:33 395 人看过

一、刑事案件取证是谁来进行?

关于收集证据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第41条还规定,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可见,只有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才有权主动收集和调取刑事证据。其他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无此权力。如果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做了收集证据的工作,也必须经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审查核实以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规定并不是说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收集证据,而是说在刑事诉讼之前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后,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二、收集证据要求是什么?

(1)合法。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关于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对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技术侦查等,都作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公安司法人员只有严格地执行这些规定,收集来的证据才有合法性。

(2)及时。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只有及时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才能提高案件侦破率和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

(3)客观全面。客观性是指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如实收集。全面性是指要全面调查、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内容。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4)深入细致。深入主要是指深入到案件实际中去,深入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掌握证据与案件的内在联系。细致主要是指精密观察,详细查问,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和可疑线索。

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必须通过法定的有效方法妥善保存,以保持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

三、证据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1)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采用笔录和录音、录像的方法加以保全。录音、录像的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笔录的记录入必须具有法定资格,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如实记录陈述的内容,并经陈述人核对无误逐页签名后才合法有效。

(2)对于一般物证,应当开列清单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时,随同案件一并移送。对于不宜附卷保存的物证,或者是不宜随案移送的物证,除对原物采用妥善方法保存外,应当采用拍照、制图、复制、录像等方法予以保全,并且用文字详细说明物证的性质、特征和形状,收取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与案件之间的联系等情况。

(3)对于各种痕迹应当采用不同的方法予以保全。可以用石膏溶液制成模型来保全足迹,可以用硅橡胶或可塑性橡皮来保全遗留痕迹,还可以用照相或录像的方法来保全痕迹,等等。总之,对各种痕迹证据所采用的保全方法要能够防止其变质、变形或被污染、毁损,才为有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5: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刑事案件取证要求
    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为:合法性、合理性和关联性,同时还要注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一、仅有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可以定罪吗只通过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是能判断被告人有罪的。理由和依据如下: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
    2023-03-12
    158人看过
  • 死刑案件是否必须进行刑事责任
    一、死刑案件是否必须进行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并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死刑案件涉及到犯罪的,被人民法院判刑的,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刑事责任种类包括哪些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管制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相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刑罚中最轻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对罪行较轻的作出的判决,公安机关在本人住所地执行。时间
    2023-06-17
    190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的取证由谁进行
    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所谓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指控刑讯逼供的案件中,被害人一方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司法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但因时过境迁等自然原因,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时,审讯人员则必须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反之则应推定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当然,这种“举证责任倒置”不同于行政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它是有前提的,其前提条件是:指控要有一定的证据,如被害人的陈述、伤情鉴定和其他能够证明有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证据。其理论依据有以下几点:我国刑法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先例。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的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对刑讯逼供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由刑讯逼供行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举报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人大多数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时,往往是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人身自由已受到一定的限制,本人与外界根
    2023-06-01
    468人看过
  • 谁来为刑事案件予以冻结财产
    在侦查工作中需要冻结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若是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财产的,也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一、民事结案后可以追究刑事吗民事案件法院判决之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结束了。而刑事案件分好几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二是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
    2023-03-25
    299人看过
  • 执行类案件由谁进行立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023-04-17
    89人看过
  • 无证驾驶时出事故谁来进行赔偿
    一、无证驾驶时出事故谁来进行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无证驾驶就一定负全责吗?这里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具体的道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标准。常见的法律
    2023-04-18
    245人看过
  • 一般刑事案件由谁执行
    对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刑罚的执行,由监狱管理部门执行;对判决死刑罪犯的执行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对判处拘役罪犯的执行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
    2023-06-01
    444人看过
  • 行政案件立案前是否可以先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记录,并作出相对应的处理。有些行政案件,在立案前是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的,具体情况则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而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不能在立案前进行调查取证的,必须要先通过立案才能够进行调查,但有些案件是不需要进行立案的,例如现场处罚案件,情节不严重是不需要进行立案的。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记录,并作出相对应的处理。法院能否独立调查取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具有独立取证权利的,人民法院是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有关单位要配合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023-06-30
    95人看过
  • 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如何进行调查取证
    死刑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调取;辩护律师可以对笔录情况进行核实,审核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在征得法院或检察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辩护律师收集被告人亲属协助侦查,收集证据。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探视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二、疫情期间律师可以见当事人吗在不违反疫情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应当是可以会见犯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
    2023-02-06
    418人看过
  • 由谁对刑事案件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进行监督
    1、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二条一、逮捕与拘留的区别是什么第一,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1、拘留的条件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上述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拘留。2、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第二,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有权决定逮捕的为人民检察院。第三,羁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羁押期限,最多为37天捕后的羁押期限为整个法定办案期限。二、多长时间羁
    2023-03-08
    376人看过
  • 醉驾找谁来销案?怎样进行销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节撤案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第一百八十四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
    2023-06-02
    295人看过
  •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判决后多久进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至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最高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法院接到最高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一、被关在监狱的都是触犯刑法的吗监狱关押对象有,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应当
    2023-03-09
    320人看过
  • 到检察院问刑事案件进度找谁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相应党组织。还可以向本院和他的上级法院提起申诉,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对法官故意违法办案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1、当事人可以向该院院领导写信反映;2、当事人可以通过网评提出意见;3、当事人可以向他的同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一、第二审程序如何提起(一)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二)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
    2023-03-15
    73人看过
  • 谁主张谁举证适用刑事案件吗
    刑法中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刑法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承担。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由控方举证,在特殊的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一、渎职罪怎么辩护1.对公诉方一些主要形式的证据的质证。2.提出辩护方证据。基于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辩护律师并无举证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法定义务,只要公诉方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犯罪,法庭就应该裁判被告人无罪。二、有罪和无罪辩护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其辩护人(由被告人决定,辩护人只能提供法律建议或意
    2023-03-12
    331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告诉才处理案件的案件取证由谁进行?
      湖南在线咨询 2021-08-19
      案件的取证由公安机关或者法院进行处理,对于告诉才处理指属于“自诉”案件,意思指“不告不受理”。如诽谤罪,只有受害人亲自到法院提起控告法院才受理。既不告不理,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需要当事人自己起诉,当事人不起诉,职能不会主动追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
    • 刑事案件国家机关怎么进行取证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1-22
      国家机关可以采取不露面等方式取证,并且还可以提供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
    • 现在刑事案件有期徒刑是由谁来执行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3-06
      有期徒刑的执行规定是: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
    • 由谁来对刑事案件立案?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03
      出现了刑事案件的话,一般是由公安部门或者市检察院进行立案的,当然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对于自诉案件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才可以。
    • 谁对刑事案件的回避进行决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1-09-30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