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文号:京司发[2004]55号
发布日期:2004-3-17
执行日期:2004-3-17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和执业活动的管理,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根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的要求,现将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证件的人员和条件
(一)颁证对象:在我局核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司法鉴定人员。
(二)颁证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品行良好;
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连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从事与鉴定领域相关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3.无以下情况: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
二、颁证程序
(一)提交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须通过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每名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表》两份(在我局网站www.bjsf.gov.cn下载);
2.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学历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两份;
4.执业经历证明两份(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或所在单位出具);
5.未在其他鉴定机构执业声明书两份(在我局网站www.bjsf.gov.cn下载);
6.无刑事犯罪或被开除公职记录证明(由所在鉴定机构出具),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近期同底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其中两张贴于申请表相应位置,另外一张背面注明姓名及所在机构,用于制发证件)。
以上文件须以A4型纸提交,分两份装订,复印件在初验时须提交原件以便核对。
(二)业务培训
对经过初步审查符合颁证条件的人员由北京市司法局法学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和考核,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培训内容为:司法鉴定基本制度、与司法鉴定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鉴定程序规则、鉴定文书以及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培训方式采用分批分期轮训,每期一天,培训结束进行开卷考试。
(三)审核颁证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证件的,依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编制名册
此次颁证工作结束后,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司法鉴定人名册》,报送司法部,同时送公、检、法机关及仲裁机构。今后的申领颁证工作将按此程序分批进行。
三、时间安排
(一)提交申请:2004年3月20日-4月15日
(二)培训考核:2004年4月15日-5月30日
(二)审核颁证:2004年6月1日-6月30日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司法部审批的在京鉴定机构人员的颁证工作由我局进行初审及培训考核,有关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向我局提交申请并接受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我局将初审及考核结果上报司法部,由司法部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2.各鉴定机构应严格按通知要求的条件、程序组织鉴定人员申报,申报材料务必完整、清晰、有序。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持证人继续执业的,应向我局申请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我局依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一律无效。年度注册合格的,由我局加盖年度注册印章后继续有效。
4.《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获准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有效证件,持证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出示证件。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如有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当立即向颁证机关挂失,并依照规定申请补发;证件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当将证件交回颁证机关;不按要求交回的,由颁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5.我局法制处负责《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联系人:党卫星电话:62371340
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12号834房间
北京市司法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七日
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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