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0:23:33 333 人看过

北京XX贸易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化工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XX公司为**银谷湾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出资50万元。2000年6月18日,吴某等5人与X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公司将XX公司持有的**万公司5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吴某等5人,并约定XX公司不再是**万公司的股东,但上述5人将成为股东,其相关权益将同时转让。2000年7月12日,**总公司致函XX公司,同意该公司将股份转让给吴某等5人。随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XX公司于2000年6月18日签订的《投资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XX公司的财产确为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严格按照项目报批、资产清查、评估估算、核实确认等程序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价值的正确体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00年6月18日,吴某等5人与X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XX公司未进行资产评估,违反了国家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转让协议无效。此外,虽然吴某与XX公司转让的股权资产总额仅为50万元,但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国有资产有偿转让100万元以上或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评估标准在《公共利益视角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XX公司已将其持有的**万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吴某等5人,构成资产整体转让。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形态,在其价值中占有相对重要的地位,不应简单地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评估。因此,应严格把握转让协议的合同效力。因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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