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采集信息的难度也是导致税收工作难以准确进行的一个关键因素之一,而本省规定的土地使用税条例有的时候也能够对国地税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起到一定的作用。就像是江西省土地使用税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不仅有江西当地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其他的内容还包括免税范围,免费的操作流程等。
江西省土地使用税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下称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
1、凡纳税人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2、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据实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计征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如发现有出入,再作调整。
第四条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分别确定如下:
1、大城市五角至七元。
2、中等城市四角至五元六角。
3、小城市三角至四元二角。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二元八角。
第五条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按下列标准确定:
1、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二十万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不满二十万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计算。
2、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村)。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贫困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对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确需提高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最高税额而未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高税额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十年。
第九条除《条例》规定免税的土地外,其余需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纳税人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缴纳,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季缴纳。具体日期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条例》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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