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是否必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27 14: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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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地区,住宅并不一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存在协议规定则应遵循协议处理原则,否则便需依据以下情形做出判断:
1.若一方以全额支付方式购买了房产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应被认为是个人财产,除非存在额外约定,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同样,一方以全额支付方式购得房产,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
此时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如在离婚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3.对于在登记前通过银行贷款购置的房产,虽登记于一方名下,但其还款却由双方共同承担的案例。
在此种情况下,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拥有,然而婚后房产价值的增长以及还款部分均应视为共同财产,对方有权就此部分提出分割请求。
4.夫妻结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于哪一方名下,都应该被视为共同财产。
5.倘若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被视作对自身子女的赠予,从而成为个人财产,除非存在额外约定,否则离婚时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6.当案件涉及到双方父母的出资情况,如已全额支付购房款但书写于一方名下的案例,则应按出资比例及所有权比例来划分所有权,而在双发名字都出现在房产证上却未明确份额的情况下,通常被认定为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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