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有了政策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14:02 477 人看过

2014年10月底,泸州出台了《泸州市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切实解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方案》出台,让农村出嫁女、离婚、丧偶、再婚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有了政策依据。这一举措也在全省市州一级开了先河。

一大早,由江阳区华阳街道妇联和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成的宣讲队就来到某某村12组,为当地妇女宣讲《泸州市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宣讲人员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生动的举例说明,对《方案》政策进行阐释,让在坐的农村妇女都能听懂、吃透。

江阳区华阳街道某某村12组村民雷XX:先我不晓得,今天下来跟我们宣传了我就懂了。拿我们家来说,我的儿媳妇离婚走了,户口在我们家,如果以后占(地)了,有分派的时候,农转非的时候那么她该得到什么我们就给她,我们不敢说不给她,这是她的权利,违反权利就要不得。

政策利好,也让有两个女儿的村民邢XX吃了定心丸。《方案》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并履行相应义务的,仍为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的权益。

江阳区华阳街道某某村12组村民邢XX:我们保留了自己的土地,都在我们娘家,我们修房子就要宽得多,房子我们修了300多个平方的房子。

据了解,由于传统观念和一些违法村规民约的影响,在我市农村,涉及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利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宅基地分配等违法违规问题仍时有发生。为此,我市出台《方案》,要求各区、县和相关部门要坚决纠正或废止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男女平等原则的村规民约,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导致的违法问题;提高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征地补偿款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事项决策和表决中的参与比例;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切实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其他经济收益的分配问题。

江阳区华阳街道某某村副主任王XX:我们处理起来以前就是就比较棘手,没得政策什么的,对这个方面把握得不透,就说可能处理起来有点难,现在有这个依据了,那么以后我们处理起来就更加顺利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3日 22: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再婚相关文章
  • 侵害农村妇女权益事件频出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亟需保护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单纯刚、任芳)近年来,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特别是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由于现有法律上的障碍,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但损害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在新形势下,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效保护特定社会群体特别是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张立勇代表介绍,当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是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变化而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权的情况非常严重。一是因婚姻关系变化使得农村妇女不能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村组集体组织以妇女待嫁、出嫁、离婚、丧偶等为理由,无辜取消其原本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资格。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甚至规定,本村妇女一旦同外村
    2023-06-06
    187人看过
  • 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缺失成因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农村土地流转背景下,不同类型的农村妇女在权益受侵害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开展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规定不够完善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专门性规定。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做了些原则性规定,但其中仍然不够完善,诸多规定流于形式,难以执行。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由于该条款没有匹配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一纸空文,难以落实。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和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组织基础之上的内部家庭承包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才能作为家庭承包方的基
    2023-06-06
    113人看过
  • 政策规定如何保护农村妇女财产权利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此外,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已经出嫁的女儿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此外,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2023-06-07
    484人看过
  • 从离婚难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
    正常生活没有保障。在农村,妇女一旦提出离婚,夫妻马上反目成仇,男方家族成员也会与女方对立起来。在这样的环境中,大多数妇女会主动离家或被迫出走。山亭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约有80%的妇女提出离婚后离开家庭,或是回娘家居住,或投靠亲友,生活来源没有保障。容易遭到暴力侵犯。这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这些地区,男人娶妻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往往因难以接受女方要求离婚的事实而采取过激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女方殴打辱骂等。在女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中,约有9%的妇女遭到男方不同程度的暴力报复。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农村,家庭财产一般完全处于男方的控制之下,如果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女方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男方就有了转移、隐藏家庭共同财产的机会。法院无法查清家庭共同财产真正状况,妇女也就无法得到本应分得的那部分财产。娘家人不支持。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妇女出嫁前,其家人
    2023-06-07
    73人看过
  •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损害情况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损害是指农村妇女因性别、婚嫁或婚变而导致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被征用后,妇女在分红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损害。从我们收集到的自1995年以来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91个案例来看,主要表现为外嫁女、农嫁非、招婿女、离婚女、丧偶女、性别歧视等几种。(1)外嫁女一是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为
    2023-06-06
    222人看过
  • 农村土地买断政策对农民权益有何影响
    一、农村土地买断政策对农民权益有何影响农村土地买断政策对农民权益的影响有:1.如果农民已经参与退耕还林政策的,且领取《林权证》的就不能进行登记。2.农民如果整户进城落户的,也不再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3.农民开垦的集体荒地,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将不予确权登记,4.农民转让,转包,互换的土地存在纠纷的将不予确权登记。二、农村土地使用证到期后怎么办农村土地使用证到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办理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三、农村土地纠纷找谁处
    2023-09-24
    371人看过
  • 屈雅君代表:尽快出台措施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妇女问题研究专家屈雅君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在我国农村,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应尽快出台措施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全国妇联的一份抽样调查表明,在农村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土地。屈雅君说,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农村妇女结婚后,原有土地被收回,同时在新的居住地又无法再次得到土地分配;或者是在离异或丧偶后,其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还有一些妇女在嫁入城市后,她们本人或子女得不到土地分配。屈雅君认为,这些没有土地的妇女失去生活来源,不能享受与当地农民同等的待遇,其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她建议,通过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或制定实施条例、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以及加快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及土地制度改革,使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023-06-07
    426人看过
  •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成为全国妇联今年维权
    记者日前从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了解到,2007年协调组工作重点是要把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据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关注农村妇女、女性农民工权益突出问题,以维权机制建设为着力点,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完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政策体系。谈及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这位负责人指出,要加快土地承包法配套法规建设进程,指导各地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内容写入实施办法;加快制定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使用有关政策,确保农村出嫁妇女依法平等享有参与分配和管理的权利。同时,要继续依法审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的相关案件,为权益受侵害妇女提供司法保护。要继续指导各地清理、修改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中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
    2023-06-07
    264人看过
  • 山东农村维护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2014年12月,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无论采用什么办法进行登记和颁证,权证和登记簿上要有妇女的名字,保证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挂“空挡”。要求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的地方,要按照与承包农户登记簿“共有人”一栏中一致的内容,印制一张与权证大小一致的插页,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发放到农户,作为承包农户权证信息的补充。还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的地方,要按照上述要求,在印制经营权证时补加插页,一并发放到农户。二、为什么要维护全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1、妇女拥有对承包地平等的知情权和决策权。作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权证上体现妇女的名字,有利于她们参与土地流转等家庭财产权益处分的
    2023-05-05
    223人看过
  • 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社会后果
    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及其相关利益遭受损失,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一是使妇女家庭陷入贫困。农村妇女失去土地后,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失去了生产资料和衣食之源,但作为纳税人,却要承担农业税以外的其它费用,极大地加重了这些妇女家庭的负担,严重影响到这些妇女家庭正常的生产、生活和教育,并由此产生生活困难、儿童辍学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动摇了农村妇女的生活自信,甚至自暴、自弃、自杀等后果。二是影响农村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妇女因没有土地缺乏自主性,更加依赖于家庭和丈夫,这使得妇女的家庭地位降低,反过来使她们更依赖家庭。家庭地位的降低进而又影响妇女行使参与村务管理和决策的权利,降低她们的政治地位,而政治参与的缺失又反过来影响妇女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三是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妇女土地权益无保障影响妇女参与农业发展的积极性,尤其在农业女性化的今天,大量男性劳动力流动到城镇寻求报酬更高的工作,妇女则留在农
    2023-06-06
    446人看过
  • 豫小寨杨村多措维护妇女土地权益
    河南省漯河市高新区后谢乡小寨杨村有土地320亩,人口1600人,是典型的近郊行政村。随着城市框架的逐步拉大,加之区位优势,该村妇女出嫁不出村的现象日益严重,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针对这一情况,该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统一思想,因地制宜,切实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目前,该村不但出嫁不出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而且下岗失业女工也分到了土地。一、寻找依据,统一思想小寨杨村22名出嫁不出村的妇女,曾一度为了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四处奔走,她们的孩子面临辍学,老人无钱医病,家庭生活极其困难。2002年新一届村两委班子成立以来,就决定要为这些出嫁女撑腰做主,让她们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到应该享有的村民待遇。村两委班子成员首先认真学习《宪法》、《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知识读本,统一思想。在此基础上,又组织全体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学习,并通过村里的广播向全体村民讲法律
    2023-06-07
    495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二、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
    2023-06-20
    491人看过
  • 张立勇: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亟须保护
    近年来,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特别是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由于现有法律上的障碍,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但损害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在新形势下,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效保护特定社会群体特别是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张立勇代表介绍,当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是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变化而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权的情况非常严重。张立勇代表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中国社会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男尊女卑的观念还比较普遍,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还需要一个过程。二是目前在中国农村,土地还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人口的增长和农业土地面积不断减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三是
    2023-06-07
    340人看过
  • 调节农村土地权益的策略
    农村土地纠纷: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院。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农村土地纠纷法律依据有哪些农村土地纠纷法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
    2023-07-11
    303人看过
换一批
#结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再婚
    词条

    再婚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后或双方离婚以后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 再婚是以终止原来的婚姻为前提的,如果不终止原婚姻关系又结婚,则构成重婚。... 更多>

    #再婚
    相关咨询
    • 怎样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妇女嫁入男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要处理好离婚或丧
    •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化解纠纷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1
      土地管理法16条: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有哪些影响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目前,各地农村开展的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基本结束,总体上看,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是好的,绝大多数农民是满意的。但是,长期以来也有一些地方农村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重视和解决不够,有的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上访甚至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 七、重视了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在法律上保障了妇女的平等权益。八、对家庭承包以外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更加充分和完整的权利
    • 为维护农村妇女承包土地经营权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8
      国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这个大正方针是不能随便破坏的,特殊情况可以适用法律原则、精神来弥补这个政策的不足。例如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允许娘家主动给闺女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