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厅的规定;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b)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办理材料
无。
无。
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备查。
原件备查。
无。
内容包括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
原件备查。
原件备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龙川分厅”(http://wsbs.heyan.gov.cn/portal/website/index.action?areacode=441622)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网上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需提交纸质材料方能正式受理的受理流程:
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校验,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网上申报。预受理后,申请人通过自行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接收纸质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4.申请人根据短息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结果,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
4.送达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批准文书(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路60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川县畜牧兽医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1999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活动进行监督。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
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0年)
第三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按照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执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1999年)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均应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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