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具有以上情形之一,法院将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受到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标准如下: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将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受到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五)违反限制消费令;(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被执行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失信行为,并作出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失信被执行人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失信行为:失信被执行人必须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民事诉讼法、执行解释等。
2. 具有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如转移、隐匿财产,或者通过各种手段干扰、妨碍、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
3. 具有拒绝履行协助执行的行为:失信被执行人拒绝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如拒绝提供财产、协助调查等。
4. 具有非法获得利益、使国家、集体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失信被执行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损害。
根据以上失信被执行人认定标准,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强制执行、罚款、拘留等,以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失信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失信行为,并作出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必须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民事诉讼法、执行解释等,并采取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拒绝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或者具有非法获得利益、使国家、集体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失信被执行人认定标准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失信行为、具有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具有拒绝履行协助执行的行为、具有非法获得利益、使国家、集体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强制执行、罚款、拘留等,以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失信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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