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承包工程是否连带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09:41:05 438 人看过

一、挂靠经营承包工程是否连带责任

挂靠经营承包工程不一定构成连带责任。

“挂靠”是企业经济用语,不是法律术语,挂靠关系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通常多指不具备某种法律资格或资质的主体,为了规避法律而采取的一些变通手法,向具有资质的部门交纳一定管理费之后,以具备资质的机构名义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由此产生纠纷多由无资质主体承担实体责任,也有让被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有由被挂靠单位直接承担责任。近年来,让不具资质主体直接承担责任的情况更为流行。让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亦不鲜见。从法理上讲,上述连带责任的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挂靠关系的主体间确定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挂靠关系不是确定构成连带责任关系的构成要件。

二、工程转包和挂靠经营有什么区别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01: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转包相关文章
  • 挂靠经营工程质量责任法律承担方式解析
    一、挂靠经营工程质量责任法律承担方式解析挂靠经营工程质量责任法律承担方式: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3.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规定了什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1.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2.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和要求。3.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4.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5.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
    2023-07-26
    399人看过
  • 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
    一、什么是挂靠经营挂靠经营即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二、什么是内部承包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三、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的区别挂靠经营一般是挂靠者通过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户等“招牌”,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被挂靠者收取固定的管理费或挂靠费,工程项目由挂靠人自负盈亏。被挂靠企业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内部承包经营一般是发包方除提供了资质证书等外,还提供了工程所需的必要
    2023-06-15
    153人看过
  • 民法典被挂靠汽车公司是否连带责任
    一、民法典被挂靠汽车公司是否连带责任车辆挂靠在单位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际经营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车辆挂靠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由于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行事,造成一种属于被挂靠单位的表面现象,所以对第三人产生了被挂靠方为挂靠者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赖以维系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联系的唯一因素是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的挂靠费用,而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所提供的单位名义,因为第三人不一定了解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这种挂靠关系,而仅凭借对被挂靠单位信用的信任而与挂靠人发生联系,①因此在对外关系上,第三人的商业信赖利益、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利益应该首先得到保护,在目前对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上,应该判令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对被挂靠人发生效力,由被挂靠方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双方可以在挂靠合同中,对此作出内部
    2023-04-14
    175人看过
  • 被挂靠单位是否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对挂靠施工行为明令禁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挂靠”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在审查挂靠关系时,不仅应从形式上审查合同签订主体,还要结合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及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在民事审判实务中,最高法院以以下四点作为“挂靠”的认定标准:一是实际施工人是否参与缔约过程;二是总包单位是否存在施工意图;三是履约过程是否完全由实际施工人参与;四是相关挂靠事实是否在其他司法文书中予以确认。在认定挂靠关系后,实际施工人欠付劳务费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挂靠单位是否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点击#找律师#,可以选择同城、领域、是否在线以及电话咨询服务!!私密咨询个人法律问题。快速解决你的困扰!如何找到合适的律师?如
    2024-03-30
    158人看过
  • “联营”承包工程是否构成借用资质(“挂靠”)?
    《最高院司法解释》2003年12月2日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条曾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二)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转包形式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该征求意见稿认为,联营承包工程构成借用资质(挂靠)行为。但是在最终颁布施行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删除了该条关于联营的表述。由此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即联营承包工程究竟是否构成借用资质(挂靠)。对此问题,不妨先看看各地高院作何规定。【各地高院观点】《北京高院解答》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
    2023-04-23
    174人看过
  • 挂靠车辆经营,被挂靠公司应否对以雇佣关系请求为由的雇员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2003年2月25日,义友公司(甲)与传恩强(乙)签订了出租车过户管理合同,合同约定:传恩强将渝A88667桑塔纳出租车过户到义友公司,但产权属于传恩强所有,义友公司对传恩强行使经营服务、安全、保险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权,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约定的管理费;乙方经营实行自负盈亏,乙方聘请的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并报甲方进行资格审查;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等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传恩强将渝A88667桑塔纳过户到义友公司名下并自行聘用了张宗木为该车驾驶员,按照合同约定经义友公司资格审查后给张宗木办理了上岗证。同年4月23日晚11时许,张宗木驾驶渝A88667桑塔纳出租车载客回县城,途经319线巷白路沙岩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后经确诊为脑干损伤,颅底骨折,鉴定为三级伤残。某年月原告张宗木以雇工损害关系,要求甲、乙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甲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
    2023-06-21
    242人看过
  • 被挂靠施工单位应当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被挂靠施工单位应当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也应该依法将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具体施工单位,若将工程分包或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个人或单位挂靠给有资质的单位,单位应该对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承包人对外雇请的工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相关知识:挂靠单位也称“档案挂靠”即是指“人事代理”。分为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和
    2023-06-15
    78人看过
  • 丈夫在外经营欠款儿女是否也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父债子还”这是中国流行多年且一直有争议的老话题,父母的债务是否一定要子女偿还这与当时的法律制度有关。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父母生前经营活动所欠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经营活动所欠债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父母生前由于个人经营所欠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2、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互负连带责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债务逝世后,其
    2023-03-22
    344人看过
  • 工伤责任与承包经营
    仲裁委员会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某建材公司装车车间主任尹某与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包经营该车间。2009年1月,车间工人崔某在装车时,不慎摔倒,后被送到医院急救,医药费全部由尹某承担。伤愈后,崔某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单位认为,崔某所在车间已实行承包经营,应由实际的用工方承担工伤责任,拒不支付相关待遇。崔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崔某虽然在承包车间工作,但是其劳动关系一直在建材厂,单位并没有因为承包而与崔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建材公司与尹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仲裁委多次调解,崔某拿到了建材公司与尹某支付的3万元工伤赔偿金。网友和网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1、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
    2023-07-02
    424人看过
  • 挂靠施工能否要求发包方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理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挂靠人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应对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一、建筑公司挂靠合法吗不合法,《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禁止挂靠行为。因此,建筑公司挂靠是不合法的。建筑公司挂靠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3、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如果建设公司在知情的情况下还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二、挂靠项目协议的内容挂靠对内涉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外涉及与上游发包单位的施工合同关系以及与下游材料商、农民工等第三方形成的买卖、劳动用工等其他法律关系。因为挂
    2023-06-20
    339人看过
  • 非法转包是否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非法转包是否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转包是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是非法转包,就是未获得发包方同意的。自然是违法的。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二、工程转包纠纷需要如何处理工程转包纠纷需要的处理是以下几点: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3.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三、工程转包与分包如何区分工程转包与分包的区分如下:1.主
    2023-06-12
    131人看过
  • 承包商是否需要为非法分包承担工资的连带责任
    承包人是否有必要对违法分包的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违法分包、发包企业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实际施工单位职工的工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企业责任”。对于这种用工主体责任,上海市高院《民法适用问答》(2011年第3期)明确:“一般来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直接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矿山企业的管理和指挥,在身份上不存在隶属关系、依附关系,因此,有必要加强建设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建设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
    2023-05-07
    280人看过
  • 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应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咨询:分包商与总包商对分包工程应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体系。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强的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危险和火灾;有条件的,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可能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造成破坏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地下管线信息,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
    2023-05-07
    127人看过
  • 挂靠公司经营的责任风险
    挂靠公司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明知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交易的,这种情况下合同是不约束被挂靠方的;除此之外,在实务中,第三人与挂靠公司发生纠纷,被挂靠公司则无法避免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公司以被挂靠公司名义对外交易产生债务后,债权人会以被挂靠公司作为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挂靠经营行为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都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都需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由此可见,被挂靠方在与挂靠方确立关系时,要对挂靠方的资质进行审视,尽量规避以后发生风险。一、挂靠转让风险如何防范?1、对挂靠单位进行事前风险控制要求挂靠单位提供基本经营资料,了解挂靠单位的资信情况,要求挂靠人提供履约担保。2、采用内部承包方式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而是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因为内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许的,将挂靠项目实实在在地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3、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
    2023-06-22
    498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转包是不合法的,可能会带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因此建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 更多>

    #工程转包
    相关咨询
    • 建筑工程挂靠公司应否对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 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 挂靠经营单位与其挂靠的集体工商户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28
      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承担,而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人会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精神适用于被挂靠人。笔者认为,这种认识首先混淆了诉讼主
    • 工程挂靠有连带责任的案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2
      这要从“挂靠”本身的性质谈起。挂靠本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定义,04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草案本来是规定了挂靠,后来在定稿中删除,改成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什么是挂靠,简单来讲是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匹配的企业或个人以有资质的企业的名义进行工程施工。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有资质的企业即“被挂靠人”。依照合同的相对性,承担合同责任的当然是被挂靠人。而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挂靠人,因此,由挂靠人承担责任符
    •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施工连带责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5条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
    • 挂靠者与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0-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 此外,附属人和附属人知道附属人没有资格签订和履行合同,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串通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