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总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12:30:35 125 人看过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或违法事实较轻的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6年9月2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6年9月27日劳动部令第2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劳动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从本部门的下列人员中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记录员:

(一)法制工作机构的公务员;

(二)未设法制机构的,承担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的公务员;

(三)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其他非参与本案调查的公务员。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四)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就听证案件的处理向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与听证有关的通知及有关材料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保守与案件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听证记录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前款第(三)项的义务。

第八条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回避;

(二)委托代理权。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质证权。对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询;

(四)申辩权。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辩;

(五)最后陈述权。听证结束前有权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

第九条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秩序。

第十条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用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告知。以口头形式告知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在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即应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经口头形式提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逾期不提出者,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载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的姓名、听证时间、听证地点、调查取证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及行政处罚建议等内容。

《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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