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给付综合人寿保险合同有效性的确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24:15 307 人看过

郑霞认为,她和钟勇是合法夫妻,特殊情况下由钟勇代签并非不妥。关于这个案子,郑霞和钟*来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我做了分析和解答。我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非常明确,即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确认保险金额的。那么,对比上述两种情况,结合本案,申请人钟勇与被保险人郑霞无疑是合法配偶,钟勇对郑霞具有保险利益;在钟勇为郑霞签订的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和死亡,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为意外门诊和意外(或疾病)住院。保险公司认定保险合同无效的依据是《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和保险金额确认,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无效。

为此,我查阅了《中国保险临时理事会关于请示保险法有关规定含义的复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贵公司关于请示保险法有关规定含义的复函》(国寿发[1999]号)。159).经研究,答复如下:“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和保险金额确认,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根据这一规定的立法精神,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未确认保险金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具有附加保险责任的综合人寿保险合同死亡、疾病、伤残和医疗费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批准的,本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批复显示,钟勇为郑霞投保的是综合寿险合同,只有死亡赔偿金无效,意外门诊费和住院费仍然有效。因此,郑霞因阑尾炎住院费用1968元应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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