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书错误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13:39 358 人看过

各市、地、州、县司法局:

为了保证公证书的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按照《四川省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调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书错误的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请及时报省厅。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书错误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公证书质量,促进公证处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和四十二条规定,结合公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公证书错误:

(一)证明的法律行为不真实、不合法;

(二)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不真实,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三)侵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公证书错误的纠正办法:

(一)当事人发现公证书错误,可以向该公证处申请撤销公证书或要求公证处重新出具公证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向公证处提出赔偿请求。

对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接受的次日起十日内予以核查,并经处务会讨论作出相应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核查并作出决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公证书错误,可以责成公证处按程序核查处理,也可以直接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三)公证处发现公证书错误,由处务会讨论,作出撤销公证书、重新出具公证书、赔偿损失等决定。

第四条当事人对公证处或主管司法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该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下列情形,视为公证书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一)当事人因纠正公证书错误发生的交通、通信、食宿费;

(二)当事人因公证书错误引发诉讼参与诉讼的诉讼费;

(三)当事人因公证书错误造成的受益损失。

第六条公证书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公证书错误是因公证处过错所致的,所收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视损失的大小,向受损害方按该公证事项所收公证费的一至五倍赔偿。

(二)公证书错误是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所致,退还所收公证费的二分之一;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不超过所收公证费的三倍。公证员与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制造错误公证书,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公证员个人承担退还对方当事人公证费和经济赔偿等责任,经济赔偿最高不超过对方当事人公证费的五倍。

(三)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书错误的,公证处所收公证费不予退还,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公证书错误是因公证处过错所致的,其承办人和审批人的过错责任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因事实不真实致使公证书错误的,承办公证员应负主要责任,审批人员应负次要责任;因法律适用错误致使公证书错误的,承办人和审批人应各负一半责任。

(二)因公证处过错致使公证书错误,向当事人赔偿的金额,其百分之三十由承办人和审批人承担;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致使公证书错误,向当事人赔偿的金额,其百分之二十由承办人和审批人承担。应由承办人和审批人承担的部分,承办人和审批人依其过错程度分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第八条公证处应建立赔偿基金,该基金按公证业务总收入3-5%的比例逐月从公证业务收费总额中提留,专门用于公证书错误的赔偿。使用该基金,需经公证处处务会讨论,专款专用,经主任批准,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个人承担的赔偿费,不得使用该项基金。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四川省司法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1: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涉外公证处的管理办法全文
    发文单位:山西省司法厅发布日期:1999-6-7执行日期:1999-6-7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涉外(含涉台、港、澳,下同)公证处的管理,提高涉外公证信誉,推动涉外公证业务全面发展,充分运用公证手段为全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司法厅是全省涉外公证处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公证处的申请和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公证处开展涉外公证业务;负责涉外公证员的资格审批、备案和执业注册;指定涉外公证处的业务管辖;对涉外公证处进行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省厅对涉外公证处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是省厅公证管理处。第三条涉外公证处是指经省厅批准开办涉外及涉台、港、澳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未经批准的公证处不得开展该类业务。鼓励各公证处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第四条公证处申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公证员;二、有专职或兼职外语翻译;
    2023-04-24
    353人看过
  • 浙江省司法厅、公安厅关于查处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文号:各市(地ぉ、县(区ぉ司法局、公安局:随着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繁荣,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牟取非法利益的事件不断发生,严重扰乱了我省的法律服务秩序。由于不法分子冒用了“律师”的名义,在群众中具有较大的欺骗性,社会反响越来越强烈,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声誉。为了规范我省法律服务市场,严厉查处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特作如下通知:一、律师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持有律师执业证件,在律师事务所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执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是获准从事律师业务的唯一合法证件。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申诉等法律服务。无律师执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查处:(一ぉ公民个人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二ぉ企事业单位法律
    2023-04-24
    308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号:川府发[2008]27号发布日期:2008-8-14执行日期:2008-8-14《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八月十四日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本款规
    2023-04-24
    131人看过
  • 四川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释义》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川建发[2006]149号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释义》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处):现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释义》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川建发[2006]95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六年十月十日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释义》
    2023-04-22
    212人看过
  • 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现将《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交通厅二○○二年二月一日附件: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管理,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科学和准确,保持在用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良好,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检测站的管理。第三条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技术服务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站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检测站的设立,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检测站的发展规划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省级运管机构组织
    2023-04-23
    60人看过
  •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为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管理,结合广东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交通厅二○○六年十月三十日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以下简称《维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有关定义(一)按照维修对象的分类,“其他机动车维修”是指在道路上行驶、从事专项作业的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轮式车辆和拖拉机的维修。(二)维修救援是指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具备24小时维修服务能力,从事机动车拯救、抢修经营业务。(三)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是指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管理、提供同类维修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统一标识
    2023-04-23
    101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0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3-9阅读:112次【字体:大中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一、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弹性较大,建议在当地聘请律师维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有什么内容?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4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XX每年确定一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作为省重点项目,XX每年确定一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的重点储备项目。
    • 关于四川省道路交通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22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二)机动车行经渡口不依次待渡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四)行驶时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拨打与接听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
    • 四川省关于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09
      因事故造成水上水下设施受损的,事故责任人按修复原状或恢复功能所需费用赔偿。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是如何规定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05
      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