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全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5 16:40:03 337 人看过

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全文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安全的等级评价准确与否,对于安全的监管是很有必要的,有关部门也会根据安全评价,制定一系列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问题,保证平安。因此,大家也要积极的了解一下具体的安全情况管理规定的内容,加强自我学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7日 02: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安全评价之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的安全对策措施是要求设计单位、生产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生产、管理中采取的消除或减小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是保障整个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卫生的对策措施,在生产全过程中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一、安全对策措施的基本要求:(1)能消除或减弱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2)将产生危险、危害因素的可能性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3)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4)能有效预防运行过程中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互救条件。二、安全对策措施的制定原则:(1)当安全对策措施和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优先考虑安全对策措施,并遵循清除、预防、减弱、隔离、警告的顺序;(2)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3)对策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安全设计规定的有关要求。安全对策措施主要包括: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和事
    2023-04-24
    387人看过
  • 论企业安全文化的评价体系
    安全文化在企业中的应用即所谓的企业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是安全文化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只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就会有相应的企业安全文化存在。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把企业安全文化落到实处,有必要探讨企业安全文化的评价体系。要想真正建设好企业的安全文化,并不断将其推动和发展,就不能仅停留在对安全文化理念的空洞宣教上,也不能仅着眼于局部的、个别的文化形式,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问题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的问题。因此,开展企业组织的安全文化状况分析和评价,是企业安全文化得以发展的基础。但是,企业安全文化涉及到企业的人、物、环境的各个方面,与全企业的理念、价值观、氛围、行为模式等深层次的人文内容密切相关,客观地分析和评价一个组织机构的安全文化水平是很困难的。为了对一个企业安全文化的状况进行评价,首先应该确定评价的因素集合,然后给出各因素的评价等级,再对照企业的现状,给出企业安全文化当前所处的
    2023-04-24
    139人看过
  • 安全文化论文:浅谈企业文化与安全管理
    安全是人类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需求,一切生活、生产活动都源于生命的存在。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增加,事故的发生更具有突发性、灾难性和社会性,保护人类自身是21世纪最重要的课题。实现安全的最根本的途径是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在企业管理中处于重要位置。安全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是一项很重要又比较容易忽视的工作,安全问题现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如果做不好,势必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危害,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国每年安全事故很多,特别是近年来在采矿、交通运输等企业多次造成特大的安全事故,实在令人痛心。血的事实告诫我们,在当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形势下,我们更应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管理的效能发挥,自然离不开管理的主体、对象,其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是人,即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他们的安全文化素质及其安全文化环境直接影响管理的机制
    2023-04-24
    259人看过
  • 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部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以现场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班组长为成员的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中必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来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而所配备的专职安全人员应基本具备以下三点要求:一是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能发现安全隐患,知道如何处理隐患,同时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活动。二是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责任心强。严谨的工作作风就是要“勤快和细致”。三是要有服务的心态和谦虚态度。服务的心态和谦虚的态度是指不要有高高在上的感觉,要和现场工作人员处理好关系,乐于接受建议和批评,能让作业人员体会到安全管理工作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他们自己。一、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023-04-12
    472人看过
  •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高度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第三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四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形势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高层建筑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六条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
    2023-06-05
    189人看过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安全预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安全验收评价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规范安全评价工作行为,逐步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安全评价工作实际的需要,在原有《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等安全评价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制定要求制(修)订了《安全预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全评价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0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到安全评价咨询管理中心。联系人:王雷联系电话:010-64940574传真:010-64897068电子信箱:pj@chinasafety.ac.cn附件:1.《安全预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2023-06-09
    247人看过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全文)
    (2008年11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
    2023-04-30
    122人看过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服务水平,规范安全评价市场服务行为,考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及运行情况,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05年度取得甲级资质的44家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程序和内容考核分为机构自检、现场考核和会审三个阶段。(一)机构自检各机构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深入自查、填写相关自查报表和自检材料,并于2006年12月30日前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材料的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并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罚。主要内容包括:1.年度工作总结:(1)机构年度工作概况;(2)存在的问题;(3)机构及人员变更情况,包括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安全评价人员等;(4)整改意
    2023-06-09
    106人看过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全文?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有:第一条规定:如果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有犯罪分子洗钱的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可包庇、不可隐瞒、不可谎报;第二条规定是:如果对涉嫌案件知情的,不可以对其他无关人员透露信息,一切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2024-04-21
    181人看过
  • 安全文化与企业安全管理的关系
    安全文化与企业安全管理有其内在的联系,但安全文化不是纯粹的安全管理,企业安全文化也不是企业安全管理。企业管理是有投入、有产出、有目标、有实践的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企业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全过程中的同步进行子功能系统,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背景,是理念和精神支柱,企业安全管理的哲学、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安全素养、安全管理的伦理道德等这些无形的高尚境界却都用安全来培养、影响和造就。安全文化与企业安全管理是互相不可取代的,那种误认为提倡安全文化,企业安全管理就可以不要了,或认为企业安全管理落后了、过时了等等观点是十分错误的。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决不能忽视非生产领域的安全,安全文化是一个内容极为丰富的范畴,特别是人的安全思维、安全意识、安全心理、安全行为、安全法制观念、安全科技水平等体现了当代大众的安全文化素质,由于经济基础,物质条件、管理方法、科技进步、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局限性,往往造成了
    2023-04-24
    475人看过
  • 价格监测规定全文
    立法进程:【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颁布时间】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失效时间】注意:至今没有任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监测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三年四月九日价格监测规定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
    2023-06-07
    424人看过
  •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因此,如果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指定某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的话,属于程序违法,可以提出异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不可以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一、办事须知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起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到市场管理处办理申领手续,填写《天津市房地
    2023-07-02
    312人看过
  • 在《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中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评价说明
    安全生产责任制1设置原因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各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核心,它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企业领导者、管理者及各类人员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各层次、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具体体现,也是“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和正常运行的关键。2项目内容2.1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建立从法人代表、各级领导直至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企业、车间(分厂)、工段、班组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更为重要。2.2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均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如生产、计划、技术、设备、动力、人事劳资、教育、供销(运输)、消防保卫、安技环保等部门。3评价方法3.1文本资料3.1.1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是否体现“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是否与企业机构设置相符
    2023-04-24
    211人看过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
    2022-11-01
    26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什么单位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
    • 食品安全法监督管理机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6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 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文件具体有哪些内容?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22
      企业法人可以兼任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而且不管其是否在安全管理机构任职,他都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管理者。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法人必须依法建立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一般由企业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牵头负责,企业各分管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任务是研究、分析和解决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日产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由安委会决策。
    • 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是怎样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30
      根据您的要求,为您提供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中心卫生院、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