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的融资功能是吸引众多中小企业上市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私募融资是主要融资渠道,尤其是新三板上市公司。据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披露的《市场快报》统计:2014年,公司在新三板上市329次,发行26.52亿股,募集资金132.09亿元;2015年1-3月,公司发行216次,发行12.02亿股,募集资金78.14亿元(以上数据引自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所谓“新三板私募”是指申请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本文中的“股票发行”仅指“私募”。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指引,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应当以主要证券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的书面意见为准。因此,新三板定向增发上市转让、重大资产重组等将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在新三板市场的正常业务。
本文拟结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试行)》(2014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根据律师事务所对股票发行业务出具书面意见的要求,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和《关于加强民间投资基金参与全国股票转让系统业务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2015年3月20日),本文简要梳理了律师在新三板定增业务中应注意的核心问题。一、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四号基本要求根据指引第七条规定,律师应当在充分核实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下列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意见:
(1)发行人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律师只需核实发行人股东是否在200人以上或者是否在200人以上即可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可能导致股东累计人数超过200人的。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发行人股东不超过200人的,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只需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公司”)申请备案。就新三板上市公司规模而言,拥有200名股东的上市公司寥寥无几,私募发行后拥有200名以上股东的上市公司也寥寥无几。(二)发行对象是否符合证监会和股份转让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监管办法,除现有股东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等认购人总数不得超过35人。
2。发放对象中是否有核心员工,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身份证明程序。
根据《监管办法》,核心员工的认定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向全体员工公示,征求意见。监事会提出明确意见后,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现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以外的认购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除公司现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外,认购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收资本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三)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基金证券公司的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以及金融机构或者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者资产;
(四)本人名下的证券资产在上一交易日期末市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具有二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会计、金融、投资、金融、经济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验者。对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宜性制度要求的验证方式,机构投资者一般会查阅其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自然人投资者一般会查阅其证券交易账户的交易记录。在前期尽职调查中,律师应提前与券商龙头一起关注,否则可能导致发行失败。(三)发行过程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否符合股票发行的通知、召开等程序。
股东大会不要求律师见证和出具特别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应查阅相关会议通知、决议和其他会议文件。
2。关注本次股票发行是否涉及关联交易,是否落实了《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目前,新三板对关联方认定和关联交易没有特别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公司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核查内容,律师应当认真分析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情况,并结合公司章程、相关管理制度和对认购人的尽职调查结果进行认定。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应注意关联方是否按要求回避表决。
3。
目前,除认购人自愿承诺外,对新股发售没有强制性要求。律师应当特别关注作为认购对象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其认购的股份作出限制出售的安排。
4。发行人是否按照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律师应参考发行人在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的公告(),结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要求和业务规则,作出综合认定。
5。认购对象是否根据发行计划确定的认购股数、发行价格和认购方式完成认购。
律师应根据发行人公告的发行方案逐项核对;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的,还应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付款依据、资格、验资报告等书面文件。(四)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本部分重点核查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订的投资协议(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生效条件的条款已设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部分发行对象是发行人的关联方,则应分别签署各发行对象的投资协议,以免影响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投资协议的表决。(五)根据业务细则对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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