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8:32:50 252 人看过

原告董远,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

原告李忠良,男,1983年8月5日出生。

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胡逸云,董事长。

关于原告董远、李忠良诉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没有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且由于发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运输目的地是郑州陇海长途汽车站,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擎

代理审判员荆向丽

人民陪审员蔡玉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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