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定作人监督检验是什么,定作物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9 17:02:45 118 人看过

一、民法典的定作人监督检验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作人有监督和检验承揽人工作的权利,但是定作人行使该权利不能妨碍监督人的正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定作物有哪些

注意事项

1、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问题: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要求承揽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定作物样品的封存保管问题:

若存在定作物样品的,样品应进行封存并当场由承揽人和定作人确认后签字。

此外,样品的保管问题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规定保管人保管义务,并要求若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定作物的后期保证问题:

因有些定作物无法在检验当时就发现问题,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在一段期限内承揽人要保证定作物的质量合格问题,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定作物存在问题以外,承揽人应负责定作物的无偿修复或更换。

此外,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还应负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8日 16: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证相关文章
  • 合同定作人如何监督检查承揽工作
    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承揽人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因此,定作人有权在工作期间对承揽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这是也保证工作质量,预防工作成果瑕疵的必要措施。监督检验主要是指对进度、材料的使用、是否符合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本条的规定确认了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权,但同时又为定作人行使该权利规定了两个条件:一、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必须是必要的。这里必要的含义是指,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定作人监督检验的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按时进行检验。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检验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对承揽工作质量进行检验,如承揽人是否使用符合约定的材料、承揽人是否按照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工作。如果定作人发现承揽人的工作不符合约定,可以要求承揽人返工、修理或者更换。二、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有权对承揽工作进行监督检验,但根据
    2023-06-05
    418人看过
  • 纪检监督工作的步骤是什么?
    纪检监督的程序如下:1、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实施检查;3、撰写检查报告;4、及时报告;5、数据归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和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次。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接受其监督。纪检监督责任包括哪些方面纪检监察责任包括的内容:1、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2、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行禁止情况;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內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
    2023-07-07
    84人看过
  • 企业申请监督检验工作程序
    受理单位: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分局说明:企业申请监督检验是指企业为了验证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状况,自愿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由受理申请部门安排抽样,申请企业自己承担检验费用。企业也可以自行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来验证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状况。一、受理部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分局二、职责:受理并审查企业监督检验申请,审查通过后,安排监督检验。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企业下载并填写申请书,加盖公章后将申请书传真或邮寄给所在区的分局。(二)申请条件:1.产品有执行标准;2.产品的执行标准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产品若执行企业标准,则该企业标准必须按规定登记备
    2023-06-09
    464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2条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第3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第二章
    2023-06-08
    76人看过
  • 民法典的买受人的检验义务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买受人的检验义务有哪些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应条件。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履行义务。即使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可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标的物的价款。支付价款有两种形式,对零售或者小额买卖,可在交付标的物时一次支付结清,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使结清的支付方法;另一种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的非即使结清的大宗货物买卖支付价款的方式。2、检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
    2023-04-12
    315人看过
  • 人大对司法监督的作用是什么?
    对审判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修改宪法。什么是国家审判机关?国家审判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通常指普通法院。从广义上说,也包括行政法院、特别法院和军事法院等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镇压阶级敌人的反抗,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及其阶级利益。它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行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之一。在我国,审判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
    2023-07-15
    314人看过
  • 民法典的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有哪些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承揽人法定义务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
    2023-04-19
    158人看过
  • 民法典的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有什么规定民法典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定作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2.支付报酬。定作人应依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合同中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惯例;如果还是不能确定的,应依同时履行原则给付酬金。3.协助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
    2023-04-19
    63人看过
  • 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作出了哪些明确的规定
    1.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检查保险公司业务状况主要是指检查保险公司是否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损害投保人利益、不正当竞争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检查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主要是指检查保险公司设置会计帐簿、填制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等财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状况,是指检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运用形式、比例要求运用保险资金。2.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保险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能够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的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3.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检查保险公司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种存款帐户
    2023-06-12
    380人看过
  • 民法典的定作人任意解除权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定作人任意解除权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承揽合同定作人有哪些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2.支付报酬。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标准。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取得,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定作人应当相应的支付部分报酬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无需交付,
    2023-04-13
    322人看过
  • 民法典定作合同解除定作物如何处理
    一、民法典定作合同解除定作物如何处理定作合同解除的,定作物要怎样处理,依据合同解除的原因而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承揽合同的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标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但承揽人工作成果必须是符合雇主要求。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是按照定做人要求的质量,数量,包装,规格等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标的物,因此该标的物由于定做人特
    2023-04-13
    143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首次、复查)资质认定(授权/验收)的实验室,需提交以下材料各2份:(一)申请书及相关附表。为减少重复评审,申请计量认证/授权/验收项目相同时,其评审合并实施,申请人需同时提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申请书。(二)法律地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1、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非法人提供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设置实验室的文件和法人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委托书)内容包括:母体法人授权该机构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和行使职权的范围,愿意承担由检测工作不当引起的法律责任,不受来
    2023-06-07
    239人看过
  • 检察院监督执行死刑时的工作有哪些?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三条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时,检察人员应当在场监督,第十四条执行死刑完毕,法医验明罪犯是否死亡时,检察人员应当在场监瞥。检察人员对法医出具的结论有疑问的,应当立即向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提出。第十五条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摄像,对形成的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存和管理。第十六条执行死刑后,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执行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同时应当填写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死刑临场监督过程中,发现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收受贿赂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
    2023-06-11
    88人看过
  •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四)刑罚执行的执法活动;(五)劳动教养处罚执行的执法活动;(六)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七)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八)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九)基层法律
    2023-04-24
    267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
    词条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更多>

    #保证
    相关咨询
    • 民法典为保障权利人的物权作了哪些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20
      (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5)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
    • 的检验和鉴定有谁作出,有哪些要求?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7
      一、交通事故的检验和鉴定有谁作出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及道路状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专家进行检验和鉴定。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由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或者专业司法鉴定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二、交通事故的检验和鉴定有哪些要求检验和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检验费和鉴定费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2022年民法典对遗失物作了哪些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5
      ⒈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⒉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⒋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
    • 法律有没有规定检察院能监督法院的工作
      山西在线咨询 2023-10-10
      检察机关是有权对法院审判实施监督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指令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审。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可以相互督促,但并不是领导关系。
    • 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法规定检疫方式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配备与当地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指定的兽医专业人员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