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产品的整合发包人应该注意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09:30:40 144 人看过

1、合同中对质量保修条款的设计

(1)合同应载明发、承包人双方的通讯地址,并约定为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未通知对方,导致通知被退回,仍视为送达。

(2)合同应载明发包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包人不来现场进行核查情况,并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保修,且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在保修通知中列明的保修工程量,视为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在于承包人,维修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结算为准等。

(3)合同应明确约定发、承包人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原因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2、质量保修流程的制定

为确保质量保修工作规范、有效,发包人有必要制定质量保修流程,并作为公司运营管理制度,以防范或有风险。

3、原始资料和证据的搜集保存

发包人应注重原始资料和证据的搜集保存,发、承包人一旦涉诉时,该等资料和证据将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成败。

一、如何处理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如下: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合同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总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比例时为止。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如未完成缺陷责任,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的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合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二、建筑工程施工违约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应当对以下违约行为负违约责任: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发包方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尽协助义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建设工程基础性资料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开工的,发包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所谓中途停建,即工程按照合同进行正常建设的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所谓缓建,即工程按照合同进行建设施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推迟工程的进度或者部分停建,待条件成熟时工程继续进行。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一方面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应当赔偿因工程停建、缓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3、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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