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过程中,涉及到不动产权益处理方面存在着诸多常见问题,而这些问题及对应的处理方式如下所示:
1.当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其中一方独自购买房地产,且已完全负担支付所有款项,此种情形应被判定为该方的婚前财产。若离婚事件发生,另一方无权就此项财产提出分配要求。
2.在婚姻持续期间购置的所有房产,若夫妻双方间未曾签订相关特殊协议,且该房产亦非一方父母向其子女特地赠与或存在其他特定情形,那么此类房产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均有权对此房产提出分割请求。
3.若在婚前一方已支付首付款并将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婚后两人共同承担还贷压力,在此种情况下,尽管该房产名义上依然归属于首付款支付方的个人财产,但其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首付款支付方须向配偶提供相应的补偿。
4.针对为子女购置的房产,一般而言可依据具体情况划分为以下五种可能的情况进行区分与处理:
(1)婚后父母全额支付购房款项,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对于此类情况,应理解为父母以完全赠予的形式将房产赋予其子女,即该房产属于其子女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双方共享。
(2)婚后父母以部分收入作为购房资金,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剩余的购房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或任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在此种情况下,由于父母并不直接享有房产的所有权,故他们无权变更房产归属及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该房产仍属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但父母支付的那部分房款可视作对夫妻二人的借款或赠予。
(3)婚后若父母为其中一方支付了购房费用,房产记录在另一方名下,基于多数情况的常规判断原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当时出资时签署的书面文件或声明,证明父母明确表示仅赠送给自己子女的配偶,否则此类情况下的投资应被视为既包括赠送给子女及其配偶的意图在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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