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实施细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22:25 313 人看过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施细则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前款规定的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和测算。第四条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年度税额为:

1。大城市0.5-10元;

2。中等城市0.4-8元;

3。小城市0.3-6元;

4。县、镇、工矿区0.2-4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率范围内,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繁荣的情况,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土地使用税适用税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率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使用税适用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

2。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事业单位自用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自用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5农、林、牧、渔业用地;

VI.复垦改造用地和废弃重建用地,自使用当月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以上10年以下;

VII。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除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由各省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被征收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缴纳土地使用税。被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后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权属情况。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每年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镇、工矿区0.6-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的情况,确定本辖区的适用税额范围。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但减征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使用税适用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向贵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询问如何分期缴纳);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后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出让人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这一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从20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基数,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量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该证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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