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裁定中止执行:1. 申请人请求延期执行,且无异议;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且认为有理由;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5. 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裁准中止执行:
1.申请人请求延期执行,且无异议;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且认为有理由;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 止 执 行 的 法 定 情 形
根据素材2,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根据素材3,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中止执行裁定书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因此,根据素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再审裁定中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公民死亡后,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规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则按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中止执行裁定的再审。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再审裁定中写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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